你的信托做对了吗?
Posted on October 05, 2025 by Nancy Liu | Category: Chinese
微信公众号【美房移投】 房产投资过户,美国各类移民,公司法务合规,遗嘱信托规划
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投资,置业,发展一站式服务
近期,前来咨询或委托办理信托业务的客户显著增多,而我却常常提醒大家务必要谨慎——我见过太多人虽然设立了信托,却未能真正落地执行,这样的信托,本质上与“未设立”并无区别。
接下来,我想通过上个月经手的一宗近百万元房产过户案例,与大家探讨为何信托不仅要审慎启动,更需“善始善终”地落实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1
百万房产过户案例
该案例中的卖方为一对美国夫妇,其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的信托中——也就是说,他们当初委托律师设立了两份独立信托,分别归属丈夫与妻子,并将该房产登记于这两个信托名下。
当交易进入产权过户阶段,我们向对方确认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产权既然登记在信托名下,是否已办理信托税号?二是过户完成后,购房款项需转入信托账户,是否已开立对应的信托专属账户?
面对这两个问题,先生表现出明显的困惑,表示“只完成了信托文件的设立,后续步骤均未实施”,既没有开设信托账户,也不理解为何需要专门的信托账户,甚至提出“是否可将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我们当即明确指出:“这样做不可行。”房产产权登记在信托名下,核心目的之一正是实现个人资产与信托资产的隔离。
如果资金仍汇入个人账户,将导致资产混同,信托的设立就失去了其根本意义。若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无法区分,所谓风险隔离、资产规划等核心功能又如何实现?
然而,卖方对此表现出不耐烦,认为我们“流程过于繁琐”。随后,其经纪人也来电沟通,声称“已咨询过两位律师,均表示此类情况可将款项直接转入卖方个人账户”,并质疑我方为何不允许。
面对这一质疑,我只能报以苦笑,转而客气地反问经纪人:“如果真可以这样操作,卖方当初又为何要设立信托?若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处理方式无异,信托的价值何在?”
我建议卖家联系当初协助设立信托的律师,确认是否允许此类操作。最终,卖方与经纪人始终未能联系上原信托律师获得答复,同意在我方指导下,前往银行开立信托账户,这样过户后的房款能够转入信托账户,从而使信托功能得以真正落地。
2
结语
这一案例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如果设立信托仅为“持有一份文件”,却不推动其实际执行,这样的信托是否有设立的必要?
若决定设立信托,是否应做好“不惧流程”的准备,完成从账户开立到资产转移的全流程操作?如果连这些关键执行环节都无法落实,信托的设立是否等同于“未曾设立”?
更进一步说,如果当初协助设立信托的律师,并未告知这些核心执行要点,这样的信托,真的“做对了吗”?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有问题,可咨询 刘念庆律师事务所 刘念庆律师。
刘念庆律师武汉大学国际法本科、研究生,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曾在美国著名律所工作多年,现为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提供房地产,商业交易,遗嘱和信托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处理了数以万计房地产案件,金额上亿的大型商业地产案件。是乔治亚州房地产律师协会董事会第一位亚裔董事。曾获《亚特兰大宪政报》头版报道及中国中央电视台采访。
刘念庆律师事务所为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投资,置业,发展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
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Suite 200, Roswell, GA 30076.
联系电话:770-481-0609.
官方网站 : www.attorneyliu.com
This article is only for your reference. Please do not apply mechanically to any exact cases. You are welcome to consult our attorneys at Liu & Associates, P.C. For contact information, please click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