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与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NIW、EB1-A 和 EB1-B 申请中的奖项问题

刘念庆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5 月 11 日

EB1-A 申请人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其获得的奖项:属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还是两者皆非。要符合 EB1-A 杰出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供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或提交法律所列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类。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是所列 11 类证据之一。

什么是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立法史显示了 8 C.F.R. § 204.5(h)(3) 所设想的内容:A.R. 3、S.E.R. 5 属于“重大国际”奖项。在解释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时,众议院报告以诺贝尔奖作为一次性成就的示例,而 AAO(行政上诉办公室)补充指出,其他具有真正国际认可的一次性奖项可能包括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和奥运会金牌。AAO 认为,此类奖项是“家喻户晓的名称,即使在一般公众之中也会立即被视为各自领域的最高荣誉”。

申请人还负有举证责任,须提交证明某一奖项获得重大国际认可的证据。该奖项必须能立即获得与法规意图涵盖的重大奖项相当的国际认可。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量文件”,证明该奖项属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什么是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

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的门槛低于重大奖项,但申请人仍须提交实质性证据,证明该奖项确实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

对于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申请人应就提名人数、奖项的性质,以及该奖项体现团队合作还是个人表现提交证据。USCIS 就该证据要求作出过以下裁定:

  1. 学术奖学金或助学金不足以满足要求。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为,学术奖学金和助学金并不罕见,因此不构成法规标准下的重要奖项。AAO 指出,与表彰过往成就的奖项不同,助学金通常是对潜在受助人申请的回应,申请中描述其希望开展的工作;助学金资助的是未来活动,而非表彰已完成的工作。
  2. 被收录于《Who's Who》并非奖项:
    AAO 还驳回了申请人被收录于 Marquis Who's Who in America 的证据,指出(1)来自全国性组织的认可仍可能未达到高度重要的程度,(2)发表个人传记简介并不等于获得奖项。
  3. 应就奖项的提名人数及参评资格标准提交证据。
    申请人必须证明该组织的奖项具有全国认可,从而体现国家层面的赞誉。若文件未包含奖项的评选标准或候选范围,USCIS 无法作出该认定。仅面向本组织内部研究人员开放的奖项可能不符合要求,因为申请人仅在该组织的专家之间竞争。
  4. 团队奖项的价值低于个人奖项。
    申请人在获奖项目中的角色,其分量低于专门授予个人表演者的奖项。AAO 的理由是,当一部戏剧或节目获奖时,该奖项通常反映导演、制片人、编剧及其他对每场演出不可或缺的人士的贡献。相反,授予大型交响乐团的奖项可能并不反映每位成员的国内或国际声誉,而授予小型团体全体成员(每人获得一座奖杯)的格莱美奖或同类奖项,则确实表明每位成员在该领域获得认可。
  5. 地方性奖项不足以满足要求。
    仅体现地方而非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证书几乎或完全不被赋予权重。申请人必须证明奖项的认可范围;仅由多个国家的国民参与竞争,并不使奖项成为“国际公认”。

总之,立法史和 AAO 意见表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十分罕见。多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法定证据类型中的三类。而且,尽管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的标准低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申请人仍应注意 AAO 关于某些奖项不符合资格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