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籍人士从事专业职业,或聘用具有杰出优秀才能与能力的时装模特的雇主,必须代表雇员申请 H-1B 签证。
不需要。H-1B 身份需要美国雇主担保,因此个人无法自行获得。
“专业职业”是指“一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职业:
USCIS 在衡量时最重视以下因素:
USCIS 在判断某一职位是否构成专业职业时,日益考虑公司规模。鉴于这一趋势,小型雇主必须证明其对专业职业员工有特别强烈的需求,例如通过记录重量级客户名单或吸引此类客户的具体计划。
根据 USCIS 的规定,外籍员工符合从事专业职业服务的资格,如果其:
需要。移民法规要求外籍员工能够立即履行其专业职业的职责,包括任何适用的州执照要求。在需要执照的领域,H-1B 身份通常要求永久执照,但部分州允许专业人士在临时执照下全职执业,USCIS 接受这种做法。
在向 USCIS 提交申请以将该外籍员工归类为专业职业(用于 H-1B 目的)之前,雇主必须首先向 DOL 提交劳动条件申请(LCA),其中包含若干法定声明。DOL 认证 LCA 后,雇主再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以 H-1B 身份雇用该员工的批准。
雇主在提交 LCA 之前必须做两件事:
现行工资认定在 NPWHC 签发后 90 天至一年内有效,可用于提交申请。雇主的 LCA 必须在该表所示有效期内提交。雇主可附补充材料(例如替代工资来源)请求重新认定,或请求 NPWHC 主任复核该认定。
可以。雇主可在认定签发后十天内请求复核 PWD(或请求重新认定),并可在 NPWHC 决定作出后三十个日历日内请求 BALCA 复核该决定。
可以。根据 DOL 现行政策,不同意 NPWHC 认定的雇主可完全不予采用,而使用其他方法之一来确定现行工资。
DOL 规则将独立权威来源定义为在某一职业领域具有公认专业知识的“专业、商业、行业、教育或政府协会、组织或其他类似实体”。
使用独立权威来源还必须符合 LCA 规则及 2009 年 11 月现行工资指引中的标准。若 DOL 进行调查,雇主必须依据这些标准证明替代工资来源的合理性。
不需要。没有张贴海报的要求。
需要。雇主必须通过向谈判代表(如有)发出 LCA 提交通知来告知美国工人其雇用外籍员工的意向;若无谈判代表,则须在雇主营业场所的两个显眼位置张贴提交通知,或提供电子通知。通知必须在向 DOL 提交劳动条件申请之日或之前 30 天内发出。
通知可通过两种方式之一发出:纸质或电子。纸质通知送达该职业工人的谈判代表;若无谈判代表,则在非移民将受雇的每个场所的至少两个显眼位置连续张贴 10 天。通知也可通过雇主通常与员工沟通的任何电子方式进行(例如电子邮件、公告板和公司主页)。
为获得 H-1B 身份批准,雇主必须首先使用 ETA 9035 表或 ETA 9035E 表向劳工部提交劳动条件申请(LCA)。雇主必须声明其将:
LCA 必须通过劳工部的 iCERT Portal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网址为:http://iCERT.doleta.gov。电子提交仅有两个例外:身体残疾和无法上网。
通过 iCERT Portal 系统提交 LCA 的雇主,除非申请存在明显不准确之处,否则可在七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
H-1B 认证在 LCA(ETA 9035E 表)所载的雇用期内有效,最长三年。
外籍员工最长可连续持有 H-1B 身份六年,除非 USCIS 批准延期。H-1B 到期后,该员工必须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USCIS 才能批准另一份申请。某些劳工证申请或移民签证申请长期待决的员工,可按一年为单位延长,超过六年期限。
每年签发的新签证数量设有上限。H-1B 签证每财政年度上限为 65,000 个,另有 20,000 个名额提供给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人士。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工资:支付给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或就业所在地区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现行工资是指支付给预期就业地区同等受雇工人的平均工资标准。“同等受雇”是指在预期就业地区的职业类别中从事实质可比工作的工人。
可以。H-1B 身份人士的配偶或未婚子女可获得 H-4 签证。H-4 签证持有人不能在美国工作,但可以上学。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工资:支付给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或就业所在地区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实际工资是支付给“在相关具体雇佣中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个人的工资标准。DOL(美国劳工部)规则列出了确定“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因素:经验、资格、教育、工作职责与职能、专业知识,以及“其他合法商业因素”,例如专业成就或获得国际奖项。
H-1B 依赖型雇主一般指其 H-1B 员工占其总劳动力 15% 或以上的雇主;对规模较小的雇主适用不同的门槛。若 H-1B 依赖型雇主仅雇用年薪至少 60,000 美元或在与雇佣相关的专业领域持有硕士或更高学位的 H-1B 员工,则可豁免这些附加规则。
H-1B 依赖型雇主和故意违规者必须就美国工人的非替代与招聘作出以下三项声明:
根据 2009 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依据《联邦储备法》第 13 章或 2008 年《紧急经济稳定法》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获得联邦资金的受助方,如欲雇用 H-1B 员工,必须作出与上述 H-1B 依赖型雇主相同的声明。
每位申请 H-1B、H-1B1 或 E-3 非移民的雇主负有多项责任:
H-1B 法规要求美国雇主与受益人建立雇主—雇员关系,表现为雇主有权雇用、支付薪酬、解雇、监督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员工的工作。申请人还必须满足所有其他 H-1B 申请要求,包括:
USCIS 评估申请人是否对受益人的雇佣享有“控制权”,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考量因素包括:申请人实际监督受益人的程度;申请人控制受益人日常工作与工作成果的权利;以及雇用、支付薪酬和解雇受益人的权利。审理人员在判断是否存在雇主—雇员关系时会审查全部情况。
申请人必须提供雇佣关系的详细文件。尤其是在受益人将被派往第三方(客户)工地时,雇主必须仔细记录由其而非客户拥有监督、指导和审查该外籍人士工作以及终止其雇佣的权利。申请人还必须附上涵盖各工作地点的详细行程安排。
备忘录中列出的文件仅是证明申请人控制受益人雇佣的权利的证据示例。除法规要求特定文件(例如行程安排)外,申请人可提交具有类似证明力的文件,包括足以证明所需关系的任何组合。申请人应说明这些文件如何证明该关系。审理人员将权衡所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雇主—雇员关系。
H-1B 员工享有以下保护:
失去工作的 H-1B 员工必须找到另一雇主为其提交申请、转换为其他移民身份,或返回本国。
一般不会。H-1B 外籍人士可以成为劳工证申请、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的受益人,或采取其他步骤寻求合法永久居留,而不影响 H-1B 身份。美国移民法允许 H-1B 持有人具有双重意图,即个人可在意欲成为永久居民的同时保持 H-1B 非移民身份。在永久居留申请待决期间,您可以继续以 H-1B 身份旅行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