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常见问题及 I-140 与 I-485 同时递交

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用于请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外籍受益人归类为符合职业移民签证资格的人士。EB1-A 杰出能力外籍人士以及 EB-2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申请;其他所有职业移民类别均须由雇主担保人递交 I-140 申请。

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递交 I-140 表格,但支持性证据必须寄往服务中心。电子递交的 I-140 表格会被自动转送至相应的服务中心,收据上会显示转送去向。请仔细核对收据和收据号码,并记下受理地点:此后所有往来函件,包括支持性文件,都必须寄往电子递交收据上载明的地点。

是的。如要为 I-140 表格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呈请人还必须递交 I-907 表格(Premium Processing 服务申请),并将 I-140 表格与 I-907 表格一并寄往 I-907 表格说明中指定的地址。Premium Processing 申请不应寄往 Lockbox 设施。

是的。如果 I-140 表格已经递交在案,请向 I-140 正在审理的服务中心递交 I-907 表格,并查阅 I-907 表格说明了解详情。切勿将 Premium Processing 申请寄往 Lockbox 设施。请附上 I-797C 表格(行动通知)的副本,以显示 I-140 已被受理,或附上(如已签发)显示 I-140 表格目前所在地点的转案通知。为使 I-907 表格与正在审理的 I-140 表格相匹配,请完整回答 I-907 表格第 2 部分的第 1 至第 5 个问题;如缺少该信息,I-907 表格将被拒绝。

递交 I-140 表格时,请确保信息准确、支持性文件组织有序;否则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最终裁定被延误。

请遵循以下提示,以确保您的 I-140 表格申请被受理:

  1. 使用当前版本的表格;旧版本可能仍会被接受。
  2. 仔细阅读说明,以确定您的 I-140 表格申请应递交至何处。
  3. 在 I-140 表格第 2 部分中仅选择一个签证优先类别。(如果第 2 部分留空或列出一个以上的优先类别,USCIS 将拒绝该 I-140 表格申请。)
  4. 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填写所有“答案”框和“勾选”框。当某个问题不适用于您时,请在答案框中注明“none”或“n/a”。
  5. 仅使用黑色墨水打印或打字填写。不要“高亮”或“添加底纹”任何条目。
  6. 请确保呈请人(即担保雇主或您本人)在 I-140 表格上签名。
  7. 附上表格说明中规定的正确费用。如果您将本申请与其他相关申请一并递交,请用回形针或订书钉将费用单据附在申请上,并在付款文件上(备注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8. 每份申请提交一张支票。如果一张支票涵盖一份以上的申请或表格,且其中任何表格的递交方式不合规,则所有表格都将被拒绝。
  9. 如适用,请递交 G-28 表格(律师或代理人出庭通知),并由代理人及申请人或呈请人亲笔签署原件。
  10. 对于电子递交的申请,请将支持性文件寄往电子递交指引中给出的地址。请勿将任何其他纸质递交的申请或呈请与电子递交 I-140 的支持性文件一并寄出。

USCIS 收到 I-140 表格申请后,会向呈请人或 G-28 表格代理人邮寄 I-797 收据通知。该通知显示 I-140 第 2 部分所申请的签证类别。如果类别有误,呈请人应在申请裁定之前,通过国家客户服务中心 [1-800-375-5283 1-800-767-1833(TTY)] 请求 USCIS 更改签证类别。

USCIS 随后根据全部记录决定是否更改优先类别。申请一经裁定,即不能再更改签证优先类别。

可以,但若呈请人希望将外籍受益人归入多个优先类别,则必须为每个类别分别递交一份 I-140 表格,并附上所需费用和支持性文件。

请在 DOL 于劳工证每一页底部注明的 180 天有效期内,将劳工证与 I-140 表格一并递交。未附有效劳工证的申请将被拒绝。

以下提示有助于确保需要 DOL 批准的劳工证的 I-140 申请被受理:

  1. 整理申请材料包:如有 G-28 表格,将其置于最上方,其后为 I-140。将劳工证原件直接放在 I-140 之下,然后放置其余支持性文件。
  2. 如果劳工证的有效期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结束,则附有该证书的申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获受理。若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后才递交已过期的劳工证,该申请将被拒绝。
  3. 以电子方式向 DOL 递交的、经 DOL 批准的劳工证,在与 I-140 一并提交之前,必须由雇主、代理人/代表以及外籍受益人签署。递交未签署劳工证的 I-140 将被拒绝。如果 USCIS 无意中受理了 I-140,呈请人将收到补件通知(RFE),要求提供所需的签名。
  4. 如果您需要一份劳工证副本,请在 I-140 正下方放置一张颜色醒目的纸张,并以大号粗体字提出该请求。
  5. 如果您递交的是修正申请,且劳工证原件已随另一份 I-140 提交,请在申请正下方放置一张颜色醒目的纸张,并以大号粗体字说明本申请为修正申请、劳工证已经提交。如有可能,还请提供先前申请的收据号码。

请按每类支持性证据所要证明的资格领域对其进行分组。

呈请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组织证据:

  1. 随申请一并提交所有要求的文件和证据。如果递交时未提供说明和法规所要求的证据,USCIS 可以不发出补件通知而直接拒绝 I-140。
  2. 如果提交复印件,请确保清晰可辨。(注意:如果签证类别要求 DOL 批准的劳工证,请提交由呈请人、外籍人士及代理人(如有)签署的原件。)
  3. 每份外文文件都必须附有由合格译者认证的英文译本,译者须书面证明“该译本真实准确,已尽译者所能”。将译本与原文文件装订在一起会有所帮助。
  4. 如果外籍受益人可能基于先前获批的 I-140 而享有更早的优先日期,请提供相关说明以及先前申请的 I-797 批准通知副本。(参见 8 C.F.R. 204.5(e))
  5. 在提供外籍人士的出版物或其工作成果被引用情况的证明材料时,请在相关文章中突出显示该外籍人士的姓名。无需寄送由外籍受益人撰写的或引用其工作成果的完整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或研究报告。请包括标题页、引用该外籍人士工作成果的部分,以及“引用文献”或参考书目。
  6. 请在每个证据附件首页底部加标签并标注。对于以大量文件作为支持的申请,请提供附件清单,并说明每份附件用于证明的资格标准。在该附件清单中,请标明任何用于满足一项以上标准的附件。

对于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请指明该外籍人士拟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哪些标准,以及支持每项标准的证据。此外,请提交说明和证据,证明该外籍受益人进入美国是为了在其享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的领域继续工作。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应指明该外籍人士拟满足六项法规标准中的哪些标准,以及支持每项标准的证据。
  2. 提供在学术领域至少三年教学和/或研究经验的证据。
  3. 提交呈请人向外籍受益人发出的聘用通知副本。该信函或合同必须载明所提供职位的职称、条款和条件。
  4. 如果受益人在受聘后更换过职位,请针对每个职位寄送上述文件。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供证据和说明信,描述外国雇主的名称、在美国提供的职位、在海外担任的职位、受雇年限以及受益人调往美国的日期。说明外国雇主与美国呈请人之间所主张的关系,例如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
  2. 提供证据证明美国雇主在申请递交前已开展业务至少一年。

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指明该外籍人士拟满足的六项法规标准,以及支持每项标准的证据。
  2. 如果依据 I-140 表格第 2 部分选项 d 递交,请提供证据证明外籍受益人符合支持性劳工证中的最低学历和经验要求。

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该外籍人士如何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例如,该外籍人士持有高等学位,或持有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或符合特殊能力外籍人士资格)。
  2. 指明必须满足的三项标准中的每一项(例如内在价值、全国范围和符合国家利益),并提供每项标准所需的证据。(参见 8 C.F.R. 204.5(k) 以及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NYSDOT), 22 IN Dec. 3363, Int. Dec. 3363 (Act. Assoc. Comm. 1998)。)

是的。呈请人或 G-28 表格代理人可以向 USCIS 寄送撤回 I-140 申请的函件。

呈请人或 G-28 表格代理人可以致函 USCIS 撤回 I-140 申请。

撤回请求应包括:

  1. 说明 I-140 表格呈请人希望撤回该申请;
  2. I-140 表格申请的收据号码;
  3. 呈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4. 外籍受益人的姓名;
  5. 外籍受益人的外国人登记号码(如已知);
  6. 呈请人的签名,或 G-28 表格代理人的签名。

I-485 表格(身份调整申请)是职业移民申请获批后需要递交的申请。该申请必须附有照片、雇佣信、经济担保书和体检记录等材料。

移民法规已收紧了身份调整的规定。您必须提供证明,表明您和您的家庭成员自进入美国以来一直保持连续合法身份。对于在职业移民申请获批前身份已经失效的人士而言,这一要求可能构成严重障碍。

对于自行递交的 NIW 或 EB1-A 申请,更换工作不会影响正在审理的 I-485。由于这类申请性质不同,申请人享有远为更大的灵活性:I-485 在审理期间并不取决于您为哪个雇主工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 I-485 递交后任何工作都可以。您必须持续证明并保持 EB1-A 资格,也就是说,您仍须在原 I-140 递交时所在的同一领域工作。如果 USCIS 随后发出补件通知(RFE)或安排 I-485 面谈,而您已不再符合原 I-140 中的标准,I-485 可能被拒绝。

是的。即使是通过雇主担保的申请,正在审理或已获批的 I-140 表格的外籍受益人,如其 I-485 表格已递交并超过 180 天未获裁定,也可以依据 AC21 请求“转换”,即转到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的新工作。

如果正在审理或已获批的 I-140 表格申请附有已超过 180 天未获裁定的 I-485 表格,且新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外籍受益人即可依据 AC21 请求“转换”。

如需依据 INA 204(j) 申请更换雇主,呈请人应采取以下步骤:

  1. 外籍受益人可以在 I-485 表格的程序记录中补充 INA 204(j) 转换请求所依据的新工作录用文件。
  2. 外籍受益人,或 I-485 的 G-28 表格代理人,必须寄送一封来自新的拟议永久雇主的信函,载明所提供职位的职称和职责、最低学历或培训要求、外籍受益人开始或将要开始工作的日期,以及所提供的薪金或工资。该信函必须由新雇主组织中获授权作出或确认永久雇佣要约的适当负责人签发并签署。
  3. 提供 I-140 表格批准通知或收据通知的副本,以及 I-485 表格收据通知的副本,以便查找外籍受益人的案卷并确认该申请已审理至少 180 天。

是的。在 I-140 与 I-485 同时递交的情况下,外籍受益人可以在 I-140 表格申请审理期间依据 INA 204(j) 更换雇主,前提是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已审理至少 180 天。但是,要使 I-140 在 INA 204(j) 项下“继续有效”,USCIS 必须认定该 I-140 申请在递交时是“有效”的:即它是为一名有权获得该职业移民类别资格的外籍人士递交的,并且在递交时包含有效的雇佣要约。因此,在 USCIS 能够对 INA 204(j) 项下的转换请求作出有利裁定之前,该申请必须已获批准。

当 USCIS 收到证据显示某外籍人士依据 INA 204(j) 项下的新雇佣要约寻求调整身份时,裁定人员首先会核查该外籍人士是否为已获批 I-140 的受益人。如果并非如此,裁定人员会判断该未获批、正在审理的 I-140 在递交时是否可获批准;如果 I-140 在没有进一步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获批,则可能发出 RFE。只有在 I-140 可以获批的情况下,裁定人员才会裁定身份调整申请,随后还会就该新职位在 I-140 转换目的下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职位作出判断。

可以,前提是继受雇主与前任雇主之间建立了继受权益(SII)关系。

USCIS 最近一份备忘录列出了判断是否存在有效 SII 关系的以下因素:

  1. 继受雇主提供的就业机会必须与劳工证上最初提供的机会相同;
  2. 继受雇主承担在各方面证明资格的责任,包括提供来自前任实体的所需证据,例如证明前任实体在劳工证提交给 DOL 之日有能力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证据,以及;
  3. 为证明继受雇主与提交劳工证的前任雇主之间存在有效的继受权益关系,呈请人必须完整描述并记录继受雇主对前任雇主所有权的承接与承继。

一般而言,外籍受益人可以保留前任雇主已获批 I-140 表格所确定的优先日期(如有)。一般而言,当新雇主随后为其递交 E1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 E13(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类别的申请时,外籍受益人也可以保留已获批的 E12 或 E13 申请所确定的优先日期。

为判断某项就业机会是否与劳工证上最初提供的机会相符,裁定人员会比较该职位的职责。职位名称不同,或诸如工作中使用新软件之类的附属变化,本身并不构成不合格。随时间推移而出现的工资增长也不影响该职位是否仍属同一职位。

有时 USCIS 并不认为呈请类别已履行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USCIS 通常会就其认为证据不足之处发出“补充证据请求”或“补件通知(RFE)”。申请人应当审慎构建一个无需此类请求即可获批的强有力案件。即便如此,无人能够预测审理案件的官员会如何回应,有时即使是最有力的案件也会收到“补充证据请求”。

妥善且按时回复 RFE 至关重要;回复不当将直接导致您的 I-140 申请被拒绝。

是的。USCIS 允许 I-140 表格与 I-485 表格(身份调整申请)同时递交,但仅限于前三个优先类别组(EB-1、EB-2 和 EB-3)。

如果签证号码日后可用,I-485 也可以在 I-140 审理期间递交。当与 I-485 一并递交时,同时递交规则允许 USCIS 在 I-140 审理期间签发工作许可文件(EAD)和提前假释旅行许可。

USCIS 已表示,裁定同时递交的 I-140 表格并不取决于 I-485 表格是否已可裁定。该指引允许 USCIS 在同时递交后签证变得不可用时,分别裁定并批准这些申请。在此类情况下,I-140 获得批准,而 I-485 则暂缓审理,直至有签证号码可用。

是的。在 I-140 与 I-485 同时递交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暂缓审理期间申请工作许可和提前假释等临时福利。

同时递交 I-140 和 I-485 具有若干优势,主要优势如下:

更早递交 I-485:当您或您的雇主递交 I-140 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时,您、您的配偶以及您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递交 I-485 申请(绿卡申请)。(通常由雇主递交 I-140,但在某些类别下您可以自行递交 I-140,例如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和国家利益豁免。)同时递交规则还允许您、您的配偶和子女在先前的 I-140 仍在审理期间递交 I-485。

获得工作许可(EAD)和旅行文件(AP):递交您的 I-485(以及您家庭成员的 I-485)还可以让您申请工作许可文件(EAD)和旅行文件(AP)。对于原本无法合法工作的配偶(例如没有 H-1B、O-1、J-1 等身份的配偶)而言,EAD 是一项重大利好。提前假释则有助于那些原本无法旅行的人士(例如身份失效者),或希望避免在申请新的 H-1B 签证期间因美国领事馆的安全审查或其他问题而滞留海外的人士。

可能可以更早离职:主受益人的 EAD 本身并不允许您离开当前工作,但与转换条款相结合,正在审理的 I-485 的受益人在 I-485 已审理至少 180 天后,可以转到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的新雇主处工作。请记住,许多转换问题仍未解决,因此在离职前务必十分谨慎。如果您离职过早,您的 I-485(以及您家庭成员的申请和其他一切)可能被拒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杰出能力外籍人士或国家利益豁免),您甚至可以在 I-485 递交之前离开雇主。然而,工作变动十分复杂,因此在获得绿卡之前的任何时点离职前,都应获取可靠的法律意见。

如果同时递交中的 I-140 被拒绝,随附的 I-485 也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