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交流学者签证与 J-1 豁免常见问题

J-1 签证适用于以学生、研究人员、教授、非学术专家、医生、国际访问者、营地辅导员、互惠生或旅行/工作项目暑期学生身份前往美国的人士。

交流访问者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首次入境获准期限,不得超过 Form DS-2019 上指定的期限,再加 30 天旅行期,或 USCIS 指定的期限。配偶或子女(J-2)的期限不得超过主交流访问者(J-1)的期限。J-1 交流访问者以“身份有效期”入境,以完成 Form DS-2019 所反映的项目,其 I-94 入境/离境记录上不会获得确定的截止日期。

部分 J-1 持有人受外国居住要求的约束,必须在签证到期时离开美国。受该要求约束且未获得豁免的 J-1 非移民,不得在美国境内变更其非移民身份,但申请变更为 A 或 G 签证类别的除外。此类非移民也不得获得 H 或 L 签证,也不得申请 K 未婚夫(妻)签证或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是,但 H、L 或 K 签证除外。受外国居住要求约束的 J-1 非移民在美国境内不能变更为其他非移民类别,但如符合条件,可在境外的美国领事馆取得非移民签证(H、L 或 K 除外)。

两年外国居住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交流访问者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由美国政府、或由其国籍国或最后居住国政府资助;
  2. 交流访问者拥有其本国特别需要的技能;以及
  3. 交流访问者来美国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

J-1 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受该要求约束。

受外国居住要求约束的交流访问者可以基于以下四种理由之一获得豁免:

  1. 美国政府机构可以代表交流访问者申请豁免,通常以有利于美国安全利益或公共利益为由提出。
  2. 当外国居住要求会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造成异常困难时,可以获得豁免。
  3. 交流访问者能够证明其会因种族、宗教、政治观点、国籍或成员身份而在本国受到迫害。
  4. 交流访问者的本国政府就其继续留在美国出具“不持异议”函(外国医学毕业生不符合该类豁免资格)。

如果交流访问者按要求离境会损害该机构关注的某个项目或活动,美国政府机构可以为其申请豁免。

不是。私人雇主或政府机构都可以雇用该交流访问者。二者均可向国防部或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起豁免担保,由该部门决定豁免是否适当。

首先,雇主必须担保该豁免,并向政府机构(例如国防部或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提出申请。如果该机构同意,它会生成请求并送交美国国务院(DOS)评估。DOS 出具建议后,由 USCIS 作出最终裁定。

若干机构已针对 J-1 医生的担保请求制定了指南和程序。一类以与担保方的雇主—雇员关系为基础,例如退伍军人事务部的 J-1 医生担保项目。第二类以医生在美国认为重要的健康领域从事学术研究为基础,例如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项目。其他机构则为承诺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工作的 J-1 医生提供担保,例如阿巴拉契亚地区委员会和美国农业部(USDA)。

要获得 J 豁免,交流访问者必须证明存在不可预见的困难,而不仅仅是伴随外国居住要求而来的困难。可能的“异常困难”的一个例子是医疗问题,前提是该病情并非轻微且无法在交流访问者的本国得到充分治疗。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员可能遭受的迫害,以及显示文化习俗或道德观念存在显著差异的因素,在困难认定中也曾被予以考虑。

可能不会。美国公民配偶与 J-1 持有人分离,或生活在第三世界国家所带来的困难,通常被视为在 J-1 持有人入境美国时或夫妻结婚时可预见的正常困难。在夫妻因缺乏合适工作而无法在海外供养家庭、且无力负担两地家庭开支的情况下,曾以经济理由认定存在困难;美国公民子女似乎会增强这一证明。

当交流访问者因其技能领域列于本国技能清单,或因接受该国资助而受两年外国居住要求约束,且已出具不持异议声明时,通常可获得豁免。此类豁免较为常规,因为即使其技能领域被列入清单或该国曾资助其在美国的培训或教育,本国也不反对该交流访问者留在美国。

如果交流访问者获得的是美国政府而非其本国政府的资助,这类豁免较难获得。涉及美国政府资助时,会就是否给予豁免征询资助机构或项目担保方的意见。美国国际开发署(AID)等美国政府机构常常反对该请求,而这种反对通常在国务院向 USCIS 提出建议时对其具有说服力。

豁免申请流程包括若干步骤。申请人首先向美国国务院(DOS)提交 J-1 签证豁免建议申请,即 Form DS-3035;该表格现在要求在线填写。随后,申请人会收到一个数据条形码页面,需打印出来并连同申请费和其他所需文件一并提交,之后必须将所有要求的文件及所需信函提交至豁免审查处,国务院建议将这些材料一并寄送。某些文件,例如申请人本国出具的“不持异议”声明或政府机构的请求,仍必须由大使馆(在“不持异议”案件中)或政府机构(在机构请求案件中)直接提交至豁免审查处。审查结束后,豁免审查处将其建议直接转交 USCIS;在国务院作出有利建议后,USCIS 很少拒绝豁免。被拒后可以向 USCIS 的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在“不持异议”案件中,交流访问者的本国必须出具声明。大多数驻美国的大使馆和外国领事馆熟悉“不持异议”声明,通常会指派专人处理此类请求。本国声明必须通过官方渠道送达国务院。

对于利益相关政府机构类豁免,申请人在获得机构担保后必须提交担保证据。每个可能为交流访问者申请豁免的机构都有其援引自身利益的程序和标准,有些机构还有自己的表格和豁免审查委员会,因此担保请求所需的信息因机构而异。

困难类和迫害类豁免需要向 USCIS 提交 Form I-612,并附上支持所主张困难或迫害的证据。申请将提交至对申请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服务中心。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它会将案卷连同 Form I-613 上的有利建议转交 DOS。

请咨询您的主管项目官员以协助作出这一认定。如果您参加交流访问者项目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美国政府、您本国政府或由前述任一方资助的国际组织提供,则您受两年本国实际居住要求的约束。

在线申请 J 豁免,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填写在线 J 签证豁免建议申请:在 J 签证豁免在线网页上按照在线说明填写 Form DS-3035。必须使用在线表格;不接受其他版本的 Form DS-3035。如果提交其他版本,您的申请将被退回,且申请费不予退还。
  2. 邮寄您的豁免申请及费用:申请费为 $120。
  3. 提交支持文件。
  4. 查询豁免请求的状态并更新您的联系信息。
  5. 如豁免审查处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6. 国务院出具建议,USCIS 作出最终裁定。

国务院豁免审查处作出建议的处理时间,因您申请豁免两年本国实际居住要求所依据的理由而异。

不持异议豁免需要 6 至 8 周;机构豁免需要 4 至 8 周;迫害或极端困难豁免需要 3 至 4 个月;Conrad 计划豁免需要 4 至 6 周。

不能。豁免审查处会全面考虑这些申请,在作出最终裁定后不会重新考虑,也没有上诉程序。但是,如果您的具体情况符合其他豁免理由,您可以基于其他理由重新申请。

当申请豁免的理由不足以超过交流访问者项目的项目及外交政策考量时,建议申请会被拒绝。因此,接受美国政府资助的交流访问者提出的申请通常会被拒绝。

除一种例外情形外,被拒绝的豁免建议申请不能重新考虑或上诉,您也不应基于原请求所使用的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该例外是基于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遭受迫害或异常困难而申请的豁免,且您掌握可能导致不同决定的新信息。此时您可以再次向 USCIS 申请,但必须提交新的申请,包括说明中第 1 步至第 3 步所列的全部文件,并支付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