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E-2 条约贸易商与条约投资者签证常见问题

E-1 签证适用于条约贸易商,E-2 签证适用于条约投资者。这两个类别均要求美国与该外国之间维持允许在美国进行贸易和/或投资的通商与航行条约。

E-1 签证又称条约贸易商签证,适用于与美国开展大量贸易的条约伙伴国国民。

申请人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具体要求,方可符合条约贸易商(E-1)签证的资格。这些要求包括:

  1. 申请人须拥有条约国国籍。
  2. 在美国雇用申请人的公司须拥有该条约国国籍。
  3. 国际贸易必须“大量”,即贸易量可观且持续。
  4. 贸易必须主要在美国与该条约国之间进行,即所涉国际贸易的 50% 以上须在美国与申请人国籍国之间进行。
  5. 贸易指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国际交换。贸易标的的所有权须由一方转移至另一方。
  6. 申请人须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或具备公司高效运营所必需的高度专业化技能。普通技术工人或非技术工人不符合资格。

“贸易”一词涵盖货物和/或服务的交换、购买或销售。该词应作广义理解,可包括银行、旅游、运输、通信、咨询服务、设计与工程以及保险。

对贸易商而言,“大量”指超过 50% 的业务活动;对投资者而言,指足以建立可行而非边缘性企业的金额。只要交易笔数众多,单笔交易无需很大,且贸易总量的至少 51% 必须在美国与该条约国之间进行。

货物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有形商品,不包括货币、证券和可转让票据。服务是其产出并非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

如大部分贸易量从条约贸易商转移至第三国,该企业主可能不再符合该签证的资格。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的要求包括:

  1. 申请人须拥有某一条约国的国籍;
  2. 条约国国籍须由雇员个人和/或该企业拥有;
  3. 申请人须已进行投资,或正处于积极投资过程中;
  4. 该企业须为真实存在且正在运营的真正商业企业;
  5. 申请人的投资须达到“大量”标准;
  6. 该投资须超过仅为谋生而作出的边缘性投资;
  7. 申请人须处于能够“发展和指导”该企业的地位;
  8. 作为雇员的申请人须被派任行政或管理职位,或具备公司在美国运营所必需的技能;以及
  9. 申请人须有意在 E-2 身份终止后离开美国。

企业要被认定为条约国国民,该国国民须拥有其至少 50% 的所有权,且外籍投资者或雇员也须为该国的国民。

投资须达到“大量”标准,且不得为边缘性投资。法律并未规定构成“大量”的具体金额,该词本身亦无明确定义,且不存在可得出其含义的数学公式。美国国务院法规从以下角度界定“大量资本”问题:

  1. 按比例达到大量——即相对于购买现有企业或设立所涉类型企业的总成本而言;
  2. 足以确保条约投资者对成功经营该企业作出财务承诺;以及
  3. 足以支持条约投资者成功发展和指导该企业的可能性。

法规还指出:“资本金额在比例意义上是否达到大量,应以投资滑动比例来理解;即企业总成本越低,投资按比例须越高,方能满足这些标准。”

作为一般准则,满足“大量”标准所需的最低现金为 100,000 美元,前提是该金额与收购成本成比例。许多美国领事会认为较小的投资本身即不构成“大量”,除非申请人证明该企业所需资本不超过已投资金额,且投资金额占收购价格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但该数字仅为经验法则,须结合企业类型、投资额、资本占收购成本的比例、回报率及其他所有因素加以分析。

1,000,000 美元或以上的大额资本投资,即使未接近建议的比例,也会因其规模本身而被推定为“大量”。

投资还须为主动投资,而非股票或房地产等被动持有。投资须涉及使投资者本人承担风险的资金和资产;以企业资产作担保的贷款不可接受。

持条约签证的外籍人士初次入境美国时获准停留两年,无论其签证还剩多少有效期;即使签证仅剩一周有效期,该外籍人士仍可获准在美停留整整一年。每次出国旅行后,持条约签证的外籍人士都会重新获准停留两年。因此,如您每年至少出国一次,便无需通过向 USCIS 提出申请来延长在美停留期。

如在两年期内未出国旅行,您须通过邮寄方式向 USCIS 申请延长非移民停留期。该申请使用 I-129 表。E 类外籍人士的家庭成员不包含在 I-129 表的延期申请中,他们须另行提交随附的延期申请,使用 USCIS I-539 表,即标准的非移民停留延期申请表。

以 I-129 表(以及随附的家属 I-539 表)提交的延期申请,无论工作地点在何处,均须向加州服务中心提交。USCIS 可按两年为单位批准停留延期,E 签证持有人的总停留期无上限。

E 签证持有人可从事与该项非移民分类的条款和条件相关的附属性就业活动。获准就业活动的条款和限制会批注在该外籍人士的 E 签证上。

可以。E-1 和 E-2 非移民的配偶可申请工作许可。

获得条约身份通常的方法是在美国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 E 类非移民签证。E 签证申请须附上证明其符合条约贸易商或投资者身份各项主要要求的文件。该表格的标准化版本目前称为 DS-156E 表,在签发 E 签证的领事馆已成为强制使用。

已在美国境内持其他非移民类别的外籍人士,可向 USCIS 申请将非移民身份变更为 E-1 或 E-2 类别。该申请使用 USCIS I-129 表,并须附上与申请非移民签证时相同的文件。

无论工作地点在何处,I-129 表连同任何随附的家属 I-539 表均提交至加州服务中心。

可以。E 类呈请人可为其案件申请加急处理,此类案件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结。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 的呈请人须提交 I-907 表及该类申请所需的 2,805 美元费用。该费用与 I-129 申请的标准申请费分开计算。

E 签证申请所需文件齐备后,还需经过若干步骤。非移民签证申请材料须首先提交至美国驻外机构。部分领事馆会在面谈前对申请进行预审,申请人可能被要求在该过程中提交进一步文件。下一步是与申请人进行签证面谈,不过领事官员可能希望先仅与公司代表或个人投资者会面,然后再与实际赴美的雇员面谈,以便先解决贸易或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条约类别的问题。在许多领事馆,公司的条约资格认定与首位签证申请人的签证签发可在同一次面谈中处理。如预审已认定公司或投资符合条约目的,面谈将主要集中于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非移民的可予入境性。

E 签证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依据美国与该外籍人士母国之间的对等原则确定。对大多数条约国而言,五年有效期和多次入境签证较为常见。各条约国 E 签证的最长有效期按国家列于《外交事务手册》第 9 卷。

符合 E-1 或 E-2 身份的外籍人士的家庭成员,属于与主外籍人士相同的子类别。与许多其他非移民类别不同,不存在仅为家庭成员设立的单独子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