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人员须确定受益人是否已提交符合其所申请移民类别标准的证据,此为 USCIS 法规的要求。
以 EB1-A 为例:EB1-A 杰出能力申请必须证明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至少满足法规所列 10 类证据中的三类。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获得重大奖项(相当罕见)或至少满足三类所列证据,审理人员会审查案卷,以清点已满足的证据要件。一旦满足至少三项要件——或获得一项重大奖项——审理人员即可进入第二步。
审理人员将全部提交的证据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以判断该外籍人士是否达到该类别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在此阶段,审理人员权衡全部证据,并判断这些证据累积起来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 I-140 受益人符合该类别的一般定义。
以 EB1-A 为例:在 EB1-A 案件中,审理人员必须基于整个案卷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其所从事领域的最高层。在该最终案情裁量中,证据的质量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评审职责是否属于内部性质,以及学术文章(若与该职业相关)是否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