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 签证常见问题

聘用外籍人士从事专业职业,或聘用具有杰出优秀才能与能力的时装模特的雇主,必须代表雇员申请 H-1B 签证。

不需要。H-1B 身份需要美国雇主担保,因此个人无法自行获得。

“专业职业”是指“一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职业:

  1. 高度专业化知识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应用;以及
  2. 在美国,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为特定专业领域的学士或更高学位(或同等学历)。

USCIS 在衡量时最重视以下因素:

  1. 特定领域学士或更高学位是入职的必备要求;
  2. 同行业类似公司的相应职位通常也接受该学历要求;
  3. 若同行业并不如此,雇主可证明该职位足够复杂或独特,因而必须要求学位;
  4. 雇主通常对该职位要求学位(从事相应职位的其他员工持有学位,或该职位的前任任职者持有学位);
  5. 职责足够复杂,通常与持有学位相关联;以及
  6. 该职位的责任与权限层级通常与专业地位相关联。

USCIS 在判断某一职位是否构成专业职业时,日益考虑公司规模。鉴于这一趋势,小型雇主必须证明其对专业职业员工有特别强烈的需求,例如通过记录重量级客户名单或吸引此类客户的具体计划。

根据 USCIS 的规定,外籍员工符合从事专业职业服务的资格,如果其:

  1. 持有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且该学位为进入该专业职业所要求;
  2. 持有被认定为等同于该专业职业所要求的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的外国学位;
  3. 持有不受限制的州执照、注册或认证,可在预期就业所在州全职执业并立即开始工作;或
  4. 具备等同于在美国该领域取得学士或更高学位所获得的教育、专业培训与经验。

需要。移民法规要求外籍员工能够立即履行其专业职业的职责,包括任何适用的州执照要求。在需要执照的领域,H-1B 身份通常要求永久执照,但部分州允许专业人士在临时执照下全职执业,USCIS 接受这种做法。

在向 USCIS 提交申请以将该外籍员工归类为专业职业(用于 H-1B 目的)之前,雇主必须首先向 DOL 提交劳动条件申请(LCA),其中包含若干法定声明。DOL 认证 LCA 后,雇主再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以 H-1B 身份雇用该员工的批准。

雇主在提交 LCA 之前必须做两件事:

  1. 第一,雇主在向 DOL 提交申请前采取初步步骤。其必须通过以下方法之一确定该职位的现行工资:
    • 向国家现行工资与帮助台中心(NPWHC)申请现行工资认定(201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
    • 使用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工资标准;
    • 使用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BA)就该职业与地区作出的认定;
    • 使用根据《麦克纳马拉—奥哈拉服务合同法》(SCA)就该职业与地区作出的认定;
    • 使用独立权威来源的调查数据;或
    • 使用其他合法来源,例如 OFLC 在线数据中心。
    DOL 规定,“雇主无须使用任何特定方法来确定现行工资。”但规则同时指出,如果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包含该职业的工资标准,则该标准即为现行工资。
  2. 雇主还必须通过张贴已填写的 LCA(ETA 9035E 表)来通知美国工人其雇用外籍员工的意向,张贴应在向 DOL 提交劳动条件申请前 30 天内进行。通知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纸质通知必须送达该职业工人的谈判代表;若无谈判代表,则须在每位 H-1B、H-1B1 或 E-3 非移民将工作的每个工作场所的至少两个显眼位置连续张贴 10 天。电子通知可通过雇主通常与员工沟通的任何方式进行(例如电子邮件、公告板和主页)。雇主还必须向每位依据该 LCA 雇用的非移民员工提供一份副本。

现行工资认定在 NPWHC 签发后 90 天至一年内有效,可用于提交申请。雇主的 LCA 必须在该表所示有效期内提交。雇主可附补充材料(例如替代工资来源)请求重新认定,或请求 NPWHC 主任复核该认定。

可以。雇主可在认定签发后十天内请求复核 PWD(或请求重新认定),并可在 NPWHC 决定作出后三十个日历日内请求 BALCA 复核该决定。

可以。根据 DOL 现行政策,不同意 NPWHC 认定的雇主可完全不予采用,而使用其他方法之一来确定现行工资。

DOL 规则将独立权威来源定义为在某一职业领域具有公认专业知识的“专业、商业、行业、教育或政府协会、组织或其他类似实体”。

使用独立权威来源还必须符合 LCA 规则及 2009 年 11 月现行工资指引中的标准。若 DOL 进行调查,雇主必须依据这些标准证明替代工资来源的合理性。

不需要。没有张贴海报的要求。

需要。雇主必须通过向谈判代表(如有)发出 LCA 提交通知来告知美国工人其雇用外籍员工的意向;若无谈判代表,则须在雇主营业场所的两个显眼位置张贴提交通知,或提供电子通知。通知必须在向 DOL 提交劳动条件申请之日或之前 30 天内发出。

通知可通过两种方式之一发出:纸质或电子。纸质通知送达该职业工人的谈判代表;若无谈判代表,则在非移民将受雇的每个场所的至少两个显眼位置连续张贴 10 天。通知也可通过雇主通常与员工沟通的任何电子方式进行(例如电子邮件、公告板和公司主页)。

为获得 H-1B 身份批准,雇主必须首先使用 ETA 9035 表或 ETA 9035E 表向劳工部提交劳动条件申请(LCA)。雇主必须声明其将:

  1. 向非移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现行工资或雇主实际工资中较高者的工资;在特定情形下为非生产性时间支付工资;并以与美国工人相同的基础提供福利;
  2. 为 H-1B 员工提供不会对其同等受雇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的工作条件;
  3. 不得在该职业类别发生罢工或停工的地点雇用 H-1B 员工,并将任何未来的罢工或停工通知 ETA;以及
  4. 在向 ETA 提交 LCA 之日或之前 30 天内,通知雇主雇用 H-1B 员工的意向。雇主必须向 H-1B 员工将从事的职业的工人谈判代表提供该通知。若无谈判代表,雇主必须在预期工作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通知或以电子方式提供。

LCA 必须通过劳工部的 iCERT Portal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网址为:http://iCERT.doleta.gov。电子提交仅有两个例外:身体残疾和无法上网。

通过 iCERT Portal 系统提交 LCA 的雇主,除非申请存在明显不准确之处,否则可在七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

H-1B 认证在 LCA(ETA 9035E 表)所载的雇用期内有效,最长三年。

外籍员工最长可连续持有 H-1B 身份六年,除非 USCIS 批准延期。H-1B 到期后,该员工必须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USCIS 才能批准另一份申请。某些劳工证申请或移民签证申请长期待决的员工,可按一年为单位延长,超过六年期限。

每年签发的新签证数量设有上限。H-1B 签证每财政年度上限为 65,000 个,另有 20,000 个名额提供给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人士。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工资:支付给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或就业所在地区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现行工资是指支付给预期就业地区同等受雇工人的平均工资标准。“同等受雇”是指在预期就业地区的职业类别中从事实质可比工作的工人。

可以。H-1B 身份人士的配偶或未婚子女可获得 H-4 签证。H-4 签证持有人不能在美国工作,但可以上学。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工资:支付给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或就业所在地区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实际工资是支付给“在相关具体雇佣中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个人的工资标准。DOL(美国劳工部)规则列出了确定“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因素:经验、资格、教育、工作职责与职能、专业知识,以及“其他合法商业因素”,例如专业成就或获得国际奖项。

H-1B 依赖型雇主一般指其 H-1B 员工占其总劳动力 15% 或以上的雇主;对规模较小的雇主适用不同的门槛。若 H-1B 依赖型雇主仅雇用年薪至少 60,000 美元或在与雇佣相关的专业领域持有硕士或更高学位的 H-1B 员工,则可豁免这些附加规则。

H-1B 依赖型雇主和故意违规者必须就美国工人的非替代与招聘作出以下三项声明:

  1. 在申请任何 H-1B 员工的 H-1B 身份或身份延期之前或之后的 90 天内,雇主不会替代同等受雇的美国工人;
  2. 雇主不会将依据 LCA 雇用的 H-1B 员工安置到其他雇主的工地,除非其首先善意查询该雇主在安置之前或之后 90 天内是否已替代或打算替代同等受雇的美国工人;以及
  3. 在依据 H-1B LCA 为任何外籍员工申请 H-1B 身份之前,雇主已为以不低于向 H-1B 员工提供的工资招聘美国工人采取了善意的步骤,并将向任何申请且同等或更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提供该职位。若 H-1B 员工是“优先工人”,则本声明不适用。

根据 2009 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依据《联邦储备法》第 13 章或 2008 年《紧急经济稳定法》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获得联邦资金的受助方,如欲雇用 H-1B 员工,必须作出与上述 H-1B 依赖型雇主相同的声明。

每位申请 H-1B、H-1B1 或 E-3 非移民的雇主负有多项责任:

  1. 雇主必须按规定提交已填写的劳动条件申请(LCA),使用 ETA 9035E 表或 ETA 9035 表(如获特别许可)。签署 LCA 即表示雇主同意就其在工资、福利以及向美国工人和非移民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责任作出声明。
  2. 雇主必须在向 ETA 提交 LCA 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其美国主要营业地点和/或工作地点提供 LCA 及必要支持文件供公众查阅。
  3. 雇主可将已批准的 LCA 副本连同已填写的申请(USCIS I-129 表)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以请求 H-1B 或 H-1B1 分类。对于 E-3 签证,可能无须向 USCIS 提交申请;外籍员工可:(1) 直接在美国领事馆申请批准;(2) 支付签证费;以及 (3) 在入境口岸获得作为其工作许可的 I-94 出入境记录。
  4. 在 USCIS 授权该非移民员工为该雇主(或,若员工已持有 H-1B 身份并更换工作,则为新雇主)在美国工作之前,雇主不得让其开始工作;新雇主必须首先提交由已认证 LCA 支持的申请。
  5. 雇主必须保存足以承担举证责任的文档,以证明其 LCA 中陈述的有效性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若受到质疑)。雇主必须将这些文档保存在其美国主要营业地点,并应 DOL 要求提供以供查阅和复制。

H-1B 法规要求美国雇主与受益人建立雇主—雇员关系,表现为雇主有权雇用、支付薪酬、解雇、监督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员工的工作。申请人还必须满足所有其他 H-1B 申请要求,包括:

  1. 证明受益人临时来美国从事专业职业工作;
  2. 证明受益人具备从事该专业职业服务的资格;以及
  3. 为受益人将提供服务的每个地点提交劳动条件申请(LCA)。

USCIS 评估申请人是否对受益人的雇佣享有“控制权”,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考量因素包括:申请人实际监督受益人的程度;申请人控制受益人日常工作与工作成果的权利;以及雇用、支付薪酬和解雇受益人的权利。审理人员在判断是否存在雇主—雇员关系时会审查全部情况。

申请人必须提供雇佣关系的详细文件。尤其是在受益人将被派往第三方(客户)工地时,雇主必须仔细记录由其而非客户拥有监督、指导和审查该外籍人士工作以及终止其雇佣的权利。申请人还必须附上涵盖各工作地点的详细行程安排。

备忘录中列出的文件仅是证明申请人控制受益人雇佣的权利的证据示例。除法规要求特定文件(例如行程安排)外,申请人可提交具有类似证明力的文件,包括足以证明所需关系的任何组合。申请人应说明这些文件如何证明该关系。审理人员将权衡所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雇主—雇员关系。

H-1B 员工享有以下保护:

  1. 雇主必须向员工提供一份 LCA 副本。
  2.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工资:支付给具有类似经验与资格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或就业所在地区该职业的当地现行工资。
  3. 雇主必须为因其原因或员工缺少执照或许可而产生的非生产性时间支付工资。
  4. 雇主必须以与其他员工相同的条件向该员工提供附加福利。
  5.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因在约定日期之前离职而支付罚款。该限制不阻止雇主依据相关州法律寻求“违约金”。违约金通常是对雇主预计因员工违约而遭受损害的合同估算。

失去工作的 H-1B 员工必须找到另一雇主为其提交申请、转换为其他移民身份,或返回本国。

一般不会。H-1B 外籍人士可以成为劳工证申请、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的受益人,或采取其他步骤寻求合法永久居留,而不影响 H-1B 身份。美国移民法允许 H-1B 持有人具有双重意图,即个人可在意欲成为永久居民的同时保持 H-1B 非移民身份。在永久居留申请待决期间,您可以继续以 H-1B 身份旅行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