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签证是外国公司员工可申请的最实用的非移民签证之一。它允许雇主将关键员工从与美国公司存在关联或隶属关系的公司调派至美国。任何国家的国民,只要符合该签证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
可以。与 H-1B 相同,持有 L-1 签证并不妨碍持有人在以该签证在美期间寻求合法永久居留。
希望在集团内部调派符合条件员工的美国雇主,必须首先通过提交 I-129 表格(将非移民归类为临时工作者的申请)并附 L 补充页,取得 USCIS 的许可。
I-129 表格根据工作地点提交至佛蒙特服务中心(VSC)或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CSC)。如该外籍人士将在多个地点工作,则由雇主所在州决定申请应提交至 VSC 还是 CSC。
可获 L-1 签证担保的员工有两类:
L-1A 签证对于经理和高管最长可持续七年;L-1B 签证对于专业知识人员最长可持续五年。初次入境许可期限为三年,并可延长。如专业知识员工在提出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实际履行了高管或管理职责,且已通过修订申请通知 USCIS 该变更,则可延长至七年上限。新设办事处获批的期限为一年,且可以延长。延期以两年为增量:高管和经理可获两次延期,专业知识人员可获一次。
延期通过提交 I-129 表格并附 L 补充页申请,该申请同时涵盖申请延期和外籍人士的停留期延长。家属的延期需要提交 I-539 表格,与申请延期一并提交。申请延期还须包括一封描述持续雇佣情况的雇主信函,以及外籍员工和每位家属的 I-94 表格副本。根据所在地向 VSC 或 CSC 提交。
被调派的员工必须在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已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该年内短暂赴美进行商务或旅游不会使该员工失去资格,但长时间的旅行或访问可能被 USCIS 视为中断了一年的雇佣要求。
海外雇主必须与美国公司存在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关系须向 USCIS 提供文件证明,但大型知名跨国公司可能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不是。法规允许公司以外的实体作为合格公司,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非公司形式下,必须证明雇佣公司与被调派员工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对于以非公司形式组织的大型老牌企业,L-1 签证仍可能适用,但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商业和经济身份的举证责任更重。
提出申请的公司必须始终是合格组织,且海外公司必须在 L-1 持有人整个受雇期间持续为存续经营的企业。如海外实体不复存在或不再作为存续企业运营,该员工的 L 签证将面临风险。
法律要求 L-1 持有人在海外实体中担任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人员,并在美国公司中继续担任该职务。
“经理”和“高管”的定义与 EB1-C 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类别所使用的定义相同。法律对“经理”的定义如下:
高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合格的专业知识人员必须对提出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以及这些方面如何应用于国际市场,拥有特殊或独特的知识;或者对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拥有高级水平的知识或专长。“特殊知识”是指不同于或超出某一特定领域员工普通知识水平的知识。
该职位不必与在海外担任的职位完全相同,也不必承担全部相同职责,但美国的职位在分类上必须至少与原职位相当。
没有。L-1 签证没有年度配额。
L-1 持有人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以 L-2 身份入境,可以在美国全日制学习,但只有配偶可以工作。
L-1 工作人员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获得 L-2 身份。移民法近期的一项变更允许配偶在美国取得工作许可,受抚养人可在美国的中小学和大学就读。
与其他工作签证相比,L-1 类别具有若干优势:签证签发数量没有年度限制,持有人可寻求永久居留,部分经理和高管无需劳工证即可申请绿卡,且受抚养人可获得工作许可。
不需要。美国雇主无需证明该员工的薪资达到同类美国员工所获的现行工资标准;该员工在美国的收入只需足以避免依赖公共援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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