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申请的证据材料

要获得 EB1-A 批准,申请必须辅以大量文件作为支持性证据。证据可以是曾一次性获得的重大国际奖项,或至少以下三类证据。

1. 证明外籍人士因在该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内或国际认可奖项的文件:

较低级别的国内或国际认可奖项的门槛,低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法律要求该奖项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范围;地方性奖项不符合要求。USCIS 还裁定,学术奖学金或研究资助不足以满足要求,团队奖项的权重低于个人奖项。为满足这一要件,请提交证据说明有多少人被提名以及资格标准为何。

2. 证明外籍人士属于其申请类别所在领域协会会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对于选择性协会的会员资格,AAO 一再要求提供会员资格标准的文件。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协会将杰出成就作为入会的必要条件。工会或省级组织的会员资格不予考虑。同样,基于某领域的就业或活动、固定的最低学历或经验、标准化考试成绩、平均绩点、同事或现任会员的推荐,或缴纳会费的要求,均不符合该标准,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不等同于杰出成就。协会在地方分会层面评审申请的会员资格同样不符合要求。简言之,协会的整体声望并非决定性因素;重要的是其会员资格要求,且记录必须显示该组织要求其普通会员具有杰出成就。

3. 关于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以任何语言发表,但须已译为英文,刊登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报纸;该证据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

关于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必须显示主要媒体或全国性广播网络详细报道了该人士的工作,所提供的剪报应包含出版物的标题或日期。AAO 的裁决不重视地方性出版物,对涉及外籍人士参与、但文章对其关注甚少的项目或制作的剪报也仅给予很低权重。外籍人士作为一部广为宣传的戏剧中未具名的演员,并不能因此获得国内或国际赞誉。

4. 证明外籍人士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担任其申请类别所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评判人的证据:

申请必须解释这些活动如何构成评判他人的工作,且每一项主张的评审经历都必须有文件证明。

5. 证明外籍人士在该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关于领域内的贡献,AAO 认为,证据必须不止于显示外籍人士“取得了成功”;记录必须确立其贡献使她在该领域中显著高于他人。

6. 证明外籍人士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并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证据:

AAO 已裁定,如果在某一领域发表学术文章属于常态,则此类文章在证明申请人“属于该领域升至最顶端之少数比例”方面可能价值有限。外籍人士撰写的文章还必须发表于全国性或国际性发行的期刊。

7. 证明外籍人士的作品在该领域的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的证据:

请注意,单独表演本身并不能证明持续获得的赞誉或非凡能力。如果申请人的演出未售出大量门票,或以其他方式吸引大量观众,则申请人单独表演这一事实并不重要。

8. 证明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关于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AAO 已明确,仅凭演讲活动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该外籍人士在组织中的重要性,或该组织的声誉确实杰出。

AAO 还指出,即使在某项制作或项目中担任领导角色,也需要进一步证明该制作或项目取得了成功。仅证明外籍人士正在被考虑担任重要角色或参与重要项目的证据,几乎或完全不予考虑,因为 EB-1 身份的资格必须截至提交申请之日确立。

9. 证明外籍人士就其服务相对于该领域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

地区法院认为,外籍人士的薪酬是否与该领域顶尖人士的收入相符,必须通过比较具有类似角色、职位或专长的其他人来确定。在评估外籍人士的相对薪酬时,该比较必须权衡能力之外的因素。仅证明某一项目或某次演出的高报酬,不能支持关于申请人获得高薪的普遍认定。

10. 证明表演艺术领域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录像销售。

关于表演艺术领域商业成功的证据,AAO 认为该标准专门适用于表演艺术。在商业上成功的演出团体中短暂任职,权重很低。

11. 如果上述类型的证据不适用于该外籍人士的职业,则可提供其他可比证据。

该法规未对“可比证据”作出定义,这使雇主和外籍人士在非凡能力案件中可以灵活地证明外籍人士的资格。根据上述标准,USCIS 在特定案件中仍可能要求超过三类的证据。

其他考量:AAO 已确认,国内认可足以符合 EB-1 身份资格;在个人未获得国际赞誉的情况下,该外籍人士的非凡能力按国内标准评判。例如,在权衡薪酬证据时,USCIS 应将外籍人士的薪酬与国内从事同类工作的其他人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