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5 月 11 日
EB1-A 申请人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其获得的奖项:属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还是两者皆非。要符合 EB1-A 杰出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供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或提交法律所列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类。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是所列 11 类证据之一。
立法史显示了 8 C.F.R. § 204.5(h)(3) 所设想的内容:A.R. 3、S.E.R. 5 属于“重大国际”奖项。在解释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时,众议院报告以诺贝尔奖作为一次性成就的示例,而 AAO(行政上诉办公室)补充指出,其他具有真正国际认可的一次性奖项可能包括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和奥运会金牌。AAO 认为,此类奖项是“家喻户晓的名称,即使在一般公众之中也会立即被视为各自领域的最高荣誉”。
申请人还负有举证责任,须提交证明某一奖项获得重大国际认可的证据。该奖项必须能立即获得与法规意图涵盖的重大奖项相当的国际认可。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量文件”,证明该奖项属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的门槛低于重大奖项,但申请人仍须提交实质性证据,证明该奖项确实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
对于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申请人应就提名人数、奖项的性质,以及该奖项体现团队合作还是个人表现提交证据。USCIS 就该证据要求作出过以下裁定:
总之,立法史和 AAO 意见表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十分罕见。多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法定证据类型中的三类。而且,尽管较低层级的国内或国际公认奖项的标准低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申请人仍应注意 AAO 关于某些奖项不符合资格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