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或称 EB1-EA)是第一优先职业移民(EB-1)的一个子类别。刘念庆律师事务所(Liu & Associates, P.C.)专门办理 EB1-A(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申请。该优先类别涵盖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籍人士。联邦移民法不要求申请人先获得潜在雇主(与 EB1-B、EB1-C 及其他优先类别不同),但当事人必须为继续从事所选领域的工作而入境美国,并且其入境与活动须在可预见的未来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申请人还须证明其成就获得认可,并享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这是最难证明的一项要求。凭借我们的经验,刘念庆律师事务所针对这一要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论证策略。特殊能力案件需要大量文件材料,也需要律师具备出色的申请技巧,因此您可以放心将 EB1-A 案件交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办理。
EB1-A 职业移民类别具有诸多优势。只要外籍人士是为继续从事其特殊能力领域的工作而入境美国,就无需获得具体的工作聘用邀约,因此允许自行申请。但是,自行申请并不意味着您应当自行办理申请。移民签证程序复杂,移民律师能够处理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与法规问题。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已为众多客户成功提交了无数 EB1-A 申请。
该类别同样无需劳工证。由于取得劳工证耗时较长,EB1-A 申请可为申请人节省大量时间,因此刘念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鼓励符合条件的客户按此类别提出申请。
对于 EB1-A 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籍人士因其成就而享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其入境美国是为继续从事该声誉所涉领域的工作,且其入境与活动将为美国带来利益。如您对这三项要求有疑问,请联系刘念庆律师事务所。点击此处阅读(EB1A(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的资格条件)。
联邦法规将“特殊能力”定义为:该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某一特定领域中已跻身最顶尖的少数人之列,其专业造诣足以证明这一点。联邦法律表明,此类人士应获得国家级和国际级认可,此种认可以一项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予以证明,例如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者,移民法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类型中至少三项:
这些证据标准含义并不明确。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理的案件表明,并非每一项标准都适用于每一位外籍受益人,甚至移民律师有时也会混淆哪一项标准适合其客户。凭借多年严谨的法律训练与经验,刘念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够准确判断哪一项标准适用于客户的申请。点击此处阅读(EB1-A(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申请的文件材料)。
关于外籍人士须属于所从事领域中“已跻身最顶尖的少数人”这一要求,AAO 的案件表明,必须先界定该领域,才能判断该外籍人士在其中是否具有特殊能力。我们认为,领域界定得越狭窄,越容易论证当事人已跻身顶尖之列。在博客文章《您是否已登上所从事领域的最高层?》中,作者解释说,申请人应借助外籍受益人以往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来界定领域。然而,领域较窄并不保证获批。部分 AAO 案件指出,若领域界定得过于狭窄,以致“登上该领域最高层”变得毫无意义,审理官员便会产生怀疑。如需进一步了解如何界定您所从事的领域,请立即联系刘念庆律师事务所。
刘念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判断外籍人士是否属于其所在领域“已跻身最顶尖的少数人”,最佳方式是将该人士与领域中处于平均或典型水平的人进行比较。例如,在学术发表属常态的领域,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将证明客户的论文发表于该领域最具声望的期刊、经过同行评审,或在其他刊物上被广泛引用。
USCIS 曾试图淡化与同一领域其他已获批案件的比较,但刘念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现,法院与 AAO 一贯认为,该机构自身的规则将与该领域其他人的比较作为主导标准。因此,USCIS 如何处理同一领域中资历相当的其他人士,具有高度相关性。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 EB1-A 申请被拒案,即 Kazarian 案。AAO 认定,Kazarian 案确立了两步分析法:第一步,清点所提供证据的类型;第二步,进行最终案情裁量。点击此处查看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总结的关于这一重要案件的详细介绍。 EB1-A(特殊能力外籍人士)申请的两步分析法(Kazarian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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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 EB1: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 EB1-A、EB1-B 与 EB1-C(优先工作者)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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