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常见问题

EB1-A 是第一优先类别的职业移民类别,适用于在本专业领域内已达到顶尖水平的外籍人士。该类别无需劳工证。签证名额也不存在排期,因此案件获批后,外籍人士无需等待优先日期即可获得绿卡。此外,该类别也不需要工作邀请。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并以持续获得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以及该领域内的大量证明材料予以证明。该外籍人士还必须寻求进入美国,继续从事其获得上述声誉的同一专业领域的工作,且其在美国的存在和活动必须对美国有益。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杰出能力”是指一种专业水平,表明该人士属于已上升至本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外籍人士可自行向 USCIS 提出申请,请求按该优先类别进行分类;如该外籍人士受雇,也可由雇主作为担保人提交申请。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EB-1A 申请通过 I-140 表(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提交。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在任何 EB-1 类别下提交 I-140 之前,均无需办理劳工证。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不需要。该类别不要求工作邀请,外籍人士提交申请也无需雇主担保。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EB-1A 类别的主要优势包括:

  1. 无需劳工证。
  2. 不要求工作邀请或永久职位。
  3. 允许自行申请。
  4. 所有签证名额均无排期。

因此,与其他类别相比,该类别获得绿卡的速度要快得多。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在 EB-1A 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必须就外籍人士拟满足的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提交实质性证据,或提交曾获得一次性重大奖项的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获批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呈现方式。2010 年 EB-1A 案件的获批率为 62%,总体获批率正在稳步上升。(参见 2005 年至 2010 年的获批率。)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交的 EB-1A 申请获批率接近 100%。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在 EB-1A 案件中,应确定外籍人士拟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哪几项,并说明支持每一项标准的证据。此外,还应提交陈述和证据,说明外籍受益人将赴美继续从事其获得持续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的领域的工作。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USCIS 要求提交大量证明材料,以证明外籍人士的杰出能力。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如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可以证明其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否则,该外籍人士必须提供以下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项:

  1. 因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级别较低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奖励。
  2. 加入本领域以取得杰出成就作为入会条件的协会。
  3. 在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关于该外籍人士的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含标题、日期和作者,并须翻译成英文),
  4. 该外籍人士以评审团成员或个人的身份,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5. 证明在申请人所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对于从事科学或学术领域的人士,此类证据通常通过出版物体现。
  6. 在本领域的专业期刊或其他主要媒体(全国性报纸、杂志等)上撰写学术文章。
  7. 申请人的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活动中展出。
  8.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9. 证明该外籍人士相对于本领域其他人士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较高报酬的证据。
  10. 在表演艺术领域取得的商业成功,以票房收入或销售记录、磁带、光盘或录像制品销量为证明;如上述证据类型不适用于该外籍人士的职业,则可提交其他可比证据。

根据 USCIS 法规,申请人可通过潜在雇主的信函、合同等事先约定的证明,或由该外籍人士出具说明其计划在美国继续从事本领域工作的陈述,来证明其继续在本领域工作的意图。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USCIS 法规并不要求另行提交证明该外籍人士入境将显著惠及美国的文件;通常只要满足其他法定要求,即视为符合该项要求。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立法沿革表明,重大国际奖项是指诺贝尔奖之类的奖项。AAO(行政上诉办公室)表示,其他享有真正国际认可的一次性奖项可能包括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和奥运会金牌。AAO 认为,这些奖项家喻户晓,即便是普通公众也能立即将其认定为各自领域的最高荣誉。

级别较低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奖励,其标准低于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但申请人仍须以实质性证据证明该等奖项或奖励确实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对于此类奖项或奖励,应提交被提名人数、奖项或奖励的说明,以及该奖项针对团队工作还是个人表现的证明。USCIS 就该项证据要求作出了以下裁定:

  1. 学术奖学金或助学金不足以满足要求;
  2. 应提交有关该奖项或奖励的被提名人数以及资格标准的证据;
  3. 团队奖项的证明力低于个人奖项;以及
  4. 地方性奖项不足以满足要求。

关于两者的区别,请参见 国际公认重大奖项与级别较低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之间的区别。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关于加入选择性协会,AAO 已重申,申请人必须提交协会入会标准的证明文件,并证明审核准会员申请的人员被公认为其学科或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级专家。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协会以取得杰出成就作为入会的必要条件。工会或省级组织的会员资格不具有证明力。同样,以在特定领域受雇或从事活动、固定的最低学历或经验、标准化考试成绩、平均绩点、同事或现有会员推荐、或缴纳会费为基础的要求,均不符合该项标准,因为这些均不构成杰出成就。在地方分会层面评审申请的协会,其会员资格同样不符合要求。简言之,协会的整体声望并非决定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入会要求,而非协会的声誉。记录必须表明该组织对其普通会员要求取得杰出成就。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必须表明,主要媒体或全国性广播电视网络对申请人的工作进行了详细报道。所提供的剪报应包含出版物名称或日期。地方性出版物不具有证明力。

如果文章对申请人着墨不多,那么关于申请人所参与的项目或制作的剪报证明力较弱。例如,在广受宣传的剧目中担任未具名的演员,并不能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如主张该外籍人士曾主持工作坊、参加评审小组,或在全国性节庆和会议上演出并主持观众讨论,则必须说明这些活动如何构成对他人工作的评审,且每一项主张的参与均须有文件证明。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关于本领域的贡献,AAO 认为,证据必须表明的不仅是申请人在其领域取得了“成功”;记录还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贡献使其显著高于本领域的其他人。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该外籍人士撰写的文章必须发表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发行的期刊上,且发表于实行严格筛选的知名期刊。USCIS 已裁定,如果某一领域发表学术文章属于常态,则此类文章在证明申请人“属于上升至该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方面可能价值有限。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应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文件,提交证明该外籍人士在组织内的重要性,或该组织具有杰出声誉的证据。AAO 还暗示,即使申请人在某一制作或项目中担任领导角色,仍须提交该制作或项目取得成功的进一步证据。仅证明申请人正在被考虑担任重要角色或参与重要项目的证据,证明力很小或没有证明力,因为外籍人士必须证明其在申请提交之日即符合 EB-1 资格。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申请人的薪资是否与本领域顶尖人士相当,通过与担任类似角色、职位或具备类似专长的其他人进行比较来确定。在评估申请人的相对薪资时,该比较必须考虑能力以外的其他因素。单个项目或单场演出获得高额报酬的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请人整体上获得高薪的认定。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当所列证据类型不适用于该外籍人士的职业时,可考虑其他可比证据。法规未对“可比证据”作出定义,这为雇主和外籍人士记录外籍人士的资格提供了灵活性。根据上述标准,USCIS 在具体案件中也可能要求提供三类以上的证据。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应狭义地界定领域。由于该外籍人士必须代表本专业领域中“上升至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因此在判断该外籍人士是否在其中具有杰出能力之前,必须先界定实际领域。领域界定得越窄,就越容易论证该外籍人士已上升至顶端。

请记住,狭义界定的专业领域更有可能表明您已上升至该领域的顶端。请看以下示例:我们的客户李先生是一名计算机科学博士生,其研究聚焦于太赫兹应用。作为一名仍需教授指导的学生,李先生难以被证明已上升至太赫兹应用领域的最顶端。但他已获得集成电路设计硕士学位,并在该领域积累了多篇论文。因此,本所将其领域界定为太赫兹与 IC 设计的结合,即探索太赫兹与集成电路的应用。USCIS 依据证明李先生跻身于结合 IC 设计与太赫兹应用的顶尖研究者之列的证据,批准了其作为杰出能力优先劳工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签证。如果李先生将其领域界定得更为宽泛,例如“太赫兹应用领域的杰出研究者”,那么他作为两个领域专家的可信度将会降低。

充分利用以往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大多数寻求 EB-1A 类别的申请人是在本国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的,许多人还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两方面对于在申请信中界定其专业领域至关重要。狭窄而具体的领域界定,能使论证更具说服力,即申请人属于该领域为数不多的专家,并已上升至该专业领域的顶端。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回应 USCIS 关于该外籍人士是否“属于上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的疑问,一种方式是提交证据,将该外籍人士与该领域中处于平均水平或具有代表性的人士进行比较。例如,在发表学术文章属于常态的领域,申请人可以证明其文章发表于该领域最负盛名的期刊、在那里经过同行评审,或被其他学术文章广泛引用。

其次,将申请人的资格与已获批案件中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比较。USCIS 曾试图淡化与同一领域其他已获批案件的比较,但法院指出,该机构自身的规则已将与本领域其他人的比较作为杰出能力身份的决定性标准。因此,USCIS 如何对待本领域中具有可比资格的其他人士,具有高度相关性。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Kazarian 案中审理了 EB-1A 申请被拒的问题。AAO 认定,Kazarian 案确立了两步审查法:

第一步:审理人员按照 USCIS 规则的要求,判断受益人是否已提交符合所寻求移民类别标准的证据。

例如,EB1-A 杰出能力申请必须包含国际公认重大奖项的证据,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或普利策奖,或规则所列十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获得重大奖项(颇为罕见)或是否符合至少三项所列标准,审理人员会审查证据,清点满足了多少项证据标准。在第一步中,审理人员不衡量证据的质量,而仅判断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满足所主张的各项条件。一旦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或一项重大证据标准,审理人员即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申请满足第一步后,审理人员必须将全部已提交证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以判断该外籍人士是否达到该类别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在此阶段,审理人员权衡全部证据,并判断这些证据总体上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 I-140 受益人符合该类别的总体定义。

在 EB-1A 案件中,审理人员必须整体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本专业领域的最顶端,而该判断需要权衡证据的质量。例如,在评审他人工作的标准下,内部评审职责的证明力低于外部评审职责。就学术文章而言,引用次数是最终实质审查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总之,两步分析法与 USCIS 用以裁定申请实质内容的标准并无重大差异,证据质量仍然至关重要。尽管如此,本所在 USCIS 备忘录发布后立即调整了申请书的格式,以适应新的审查方式,并加快了客户案件的获批。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为 I-140 表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加急处理)服务,还必须提交 I-907 表(Premium Processing 服务申请)。请将 I-140 表和 I-907 表一并寄至 I-907 表提交说明中列明的地址。切勿将 Premium Processing 申请寄至 Lockbox 设施。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如果 I-140 表已提交在案,而您希望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 服务,请直接向 USCIS 提交 I-907 表;详情请参见 I-907 表提交说明。请附上所需费用,以及显示您的 I-140 表已被受理的 I-797C 表(受理通知)副本,或(如适用)转移通知副本。为使 I-907 表与待审的 I-140 表相匹配,请完整回答 I-907 表第二部分第 1 至第 5 个问题;否则 I-907 表将被退回。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如果您的 I-140 获批,您的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为衍生受益人。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没有规定具体的最低发表数量;USCIS 会逐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该项标准。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需要。对于所申请的每一签证类别,您都必须另行提交一份 I-140 表,并各自附上费用和支持文件。不要在单一 I-140 表上勾选多个类别。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I-140 表可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提交,但支持证据必须寄至服务中心。以电子方式提交的 I-140 表会被自动转至相应的服务中心,受理回执会显示其被转往的地点。对于电子提交的申请,请仔细核对提交回执和受理编号,并记下接收地点。此后的一切通信,包括支持文件,均须寄至电子提交回执上显示的接收地点。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不需要,因为所有签证名额均无排期。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申请人或 G-28 表所委托的代表可以致函 USCIS,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申请人或 G-28 表所委托的代表可以致函 USCIS,请求撤回 I-140 申请。撤回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 I-140 表申请人希望撤回该申请的声明;
  2. I-140 申请受理编号;
  3.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4. 外籍受益人的姓名;
  5. 外籍受益人的外籍登记号码(如知悉);
  6. 申请人的签名,或 G-28 表代表的签名。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法律对在先前申请被拒后何时可以提交新的 EB-1A 申请没有限制。先前被拒的申请并不妨碍日后提交任何类别的申请。但是,除非您的情况有所改善,否则不建议再次提交类似的申请,因为获批的可能性不大。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请按以下方式组织证据:

  1. 将全部所需文件和证据随申请一并提交。如果初次提交时未提供说明和法规所述的必要证据,I-140 申请可能在没有补件通知的情况下被直接拒绝。
  2. 任何复印文件的副本均应清晰可辨。
  3. 每一份外文文件都必须附有英文译本。合格的译者必须对译文进行认证,并书面证明“该译文尽译者所能为真实、准确的译文”。将英文译文与外文文件装订在一起会有所帮助。
  4. 在提交该外籍人士的出版物或对该外籍受益人作品的引用材料时,请在相关文章中标注出该外籍人士的姓名。无需寄送该外籍受益人撰写的或引用其作品的完整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或研究论文;只需包括扉页、引用该外籍人士作品的部分,以及“引用文献”或参考文献目录。
  5. 对于有大量文件支持的申请,请在每份证据附件首页的底部加注标签并编号,并提供附件清单,列明每份附件所证明的资格标准。对于用于满足多项资格标准的附件,请在附件清单中予以注明。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推荐信,也称证明信,由该外籍人士所在领域的专家,或相关、关联领域的其他权威人士撰写。推荐信对于职业移民福利申请至关重要。由于审理官员很少是某一学术领域的专家,他们判断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杰出能力)的唯一途径就是审查已提交的证据,而推荐信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USCIS 的立场是,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人士应当能够提供大量反映该声誉的主动提供的材料。因此,来自独立外部来源的推荐信证明力更强,因为它们能证明该外籍人士的成就。如果某项贡献未在该外籍人士现有和以往的熟人圈子之外得到广泛赞誉,就无法确立持续的国际认可,因此在以本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为标准时,政府对来自该直接圈子的推荐信给予较低的证明力。不过,如果您圈子内的推荐人是您专业领域的杰出专家或权威,他们仍是合适的人选。

除了在您的专业领域具备专长外,理想的推荐人还应足够了解您的研究和贡献,能够具体加以评述。因此,在您所在领域享有盛名比在您的熟人圈子中关系密切更为可取,但最理想的人选是熟悉您贡献的专家。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推荐人的资历:推荐信必须介绍其撰写人。如果撰写人对该外籍人士的成就或研究作出评论,信中应包含一项声明,说明该人士具备评判该外籍受益人工作的资格。
  2. 专家的有益证言:专家对您成就的证言至关重要。但请记住,这些证言应当支持您符合法律所设标准的论证,即您的专业水平超过您所在领域的通常水平。仅能证明胜任、或未能将您与领域内其他人区分开的证据,并不支持您的案件:其证明力很小,甚至可能被用于拒绝申请。
  3. 实质性信息:一封好的推荐信应突出该外籍受益人高水平的独特专长。来自该外籍受益人雇主或教授的推荐信,应具体说明该外籍人士负责的工作以及该职位的要求。尽管优先劳工无需工作邀请,雇主的推荐信仍可援引该职位,以表明能够胜任该职位的人极少(即只有该领域的顶尖人士或具有杰出能力的人才能履行所需职责),而该外籍受益人正是这少数人之一。若推荐信仅简要提及申请人的活动并称其知识渊博,却未具体说明申请人的贡献如何显著而持续地影响了该领域,则此类推荐信不充分。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USCIS 未规定具体数量。EB-1 案件通常宜包含三至七封推荐信。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推荐信不易撰写,但有力的推荐信会显著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您委托本所后,本所将逐步协助您获得优质的推荐信:

  1. 我们提供关于推荐信的详细信息,并向您讲解推荐信的目的、格式和内容。
  2. 我们与您讨论可能为您撰写推荐信的候选人。
  3. 您提供有关推荐人资历与专长、您与他们的联系、您的研究与其研究之间的关系等事项的详细信息。
  4. 收到上述信息后,本所律师和法律团队将为您起草推荐信。
  5. 您将推荐信发送给推荐人审阅并签署。
  6. 在提交申请前,我们会审查任何有实质性修改的推荐信,以确定推荐人是否必须签署更新版本。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如果您自行申请,更换雇主不会影响案件状态,申请仍然有效。如果由您的雇主担保申请,则可能需要提交新的申请。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本所已成功为博士生申请 EB1-A 类别的绿卡。由于博士生通常仍需要教授的指导,论证其已上升至该专业领域的顶端可能比较困难。某些界定专业领域的技巧可以使该证明更容易。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我的博客文章,《杰出能力外籍人士的资格——您是否已上升至专业领域的顶端?》。根据我们的经验,申请 EB1-A 移民福利的博士生,其成功率与其他申请人大致相当。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F-1 签证是非移民签证,但这并不妨碍 F-1 持有者申请绿卡。尽管 F-1 持有者在申请该非移民签证时不能具有双重意图,但 F-1 和 J-1 等非移民签证的持有者可以在获得签证后改变意图。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在提交绿卡申请前,无需先转为允许双重意图的 H 或 L 签证。一般而言,任何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士都可以随时提交移民申请。但是,如果您剩余的 F-1 时间太短,无法完成学业,最好在提交绿卡申请前先延长 F-1 签证。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NIW 与 EB1-A 的要求不同,两者的申请准备工作也有显著差异。成功的 NIW 案件并不限于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外籍人士,但以最有利的方式呈现申请材料对两个类别的获批都有帮助。例如,申请人应在可信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狭义地解释该外籍人士的领域,因为参照范围越窄,与该外籍人士相比较的美国同行就越少。但不要把领域界定得过窄,以致 AAO 认为申请可疑,并应以文件支持对该外籍受益人专业领域的界定。I-140 获批后,对于后续的 I-485 申请,两个类别差异不大。可以同时提交两份申请,例如 NIW 和 EB1-A;一些外籍人士会同时在 EB-1 和 NIW 下提交两份 I-140 申请。法律并不禁止多次提交,多次提交可提高至少一份 I-140 申请获批的机会。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发表文章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A 申请的批准,尽管发表文章往往能提高获批机会,因为它们有助于证明您的原创性贡献和作者身份。您仍可以用符合法律所列其他标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案件。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即使您在本领域没有获奖,仍可依据 EB-1A 提交申请。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获奖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 申请的批准,尽管获奖通常能通过满足法律所列标准之一而提高获批机会。您仍可以用符合法律所列其他标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案件。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可以。如需了解从美国境外申请杰出能力外籍人士(EB1A)的更多信息,请 点击此处。

可以,您现在可以依据 EB-1A 提出申请,日后再办理 J-1 豁免。即使 I-140 已获批,您仍受两年本国居住要求的约束,必须在调整为永久居民之前取得 J-1 豁免或满足该要求。提交 I-140 申请之前不需要办理 J-1 豁免。两年本国居住要求会妨碍从 J-1 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但不会妨碍提交 I-140 申请。您也可以同时准备 I-140 和 J-1 豁免。如果 I-140 在 J-1 豁免之前获批,您必须等待豁免获批后才能提交 I-485 身份调整申请。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

对于符合本所“Approval or Refund”服务条件的 I-140 申请,我们收取固定的律师费。尽管提供的服务全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仍将律师费保持在可负担且合理的水平。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一位符合资格、且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的外籍受益人都能实现美国梦。 由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