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B 是优先工作者的一个子类别。要符合资格,申请必须证明该外籍人士在特定学术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杰出成就,且须在该领域拥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此外,虽然无需劳工证,但担保雇主必须提供持续性的雇佣。对于学院或大学的教师或研究人员,该职位必须是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tenure-track)职位。
美国雇主必须作为申请人向 USCIS 提交申请;外籍人士是该申请的受益人。
外籍人士符合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类别的条件,须满足以下全部三项要求:
EB1-B 申请必须证明该外籍人士在特定学术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杰出成就。USCIS 规则允许以专家支持信作为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证明。此类专家证言必须论述该外籍人士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或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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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外籍人士必须在该学术领域拥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在攻读高级学位期间进行的教学或研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该外籍人士已取得该学位,并且要么对所教授的课程承担全部责任,要么所产出的研究在该学术领域内被公认为杰出。
教学和/或研究经验的证明必须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形式,并且必须包括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头衔,以及对申请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
EB1-B 受益人的最后一项资格条件是工作邀请:大学授予的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的教学或研究职位,或私营雇主的可比研究职位,该雇主至少拥有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在该研究领域有可证明的成就。
考虑到许多大学研究职位既非终身教职也非终身教职轨道,USCIS 规则允许在大学向申请人提供“永久性研究职位”时,该工作邀请符合第一优先类别的考虑。所谓“永久性”职位,是指期限不确定或无期限的职位,受雇者通常可预期持续受雇,除非存在正当的终止理由。
USCIS 还持这样的立场:由于私营雇主通常不会给予雇员终身教职,因此本类别意义上的“可比”职位,是指其职位描述和职责与学术环境中的研究人员职位相当的职位——即按规则定义以“永久性”为基础提供的职位。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不属于 EB1-B 意义上的雇主定义,除非该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要符合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两项:
与 EB1-A 申请一样,EB1-B 案件适用两步分析法。USCIS 作出整体认定,以决定外籍人士是否“杰出”:条例中所列的证据类型仅作为裁决者和申请人的指引。最终,证据必须证明受益人是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杰出的研究人员或教授。仅仅提交与所列标准中的两项相关的证据,并不必然意味着该优先工作者申请将获得批准,因为裁决者必须权衡和评估证据。如果 USCIS 认定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分类标准,因此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
在 1992 年 6 月关于此主题的一份备忘录中,前 INS 表示,以下证据将使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的主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