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申请必须满足三项要求:
由雇主向 USCIS 提交该优先类别申请,该外籍人士为受益人。
所有 EB-1 申请均通过 I-140 表格提交。
任何 EB-1 类别在提交 I-140 之前均无需劳工证。
需要。本类别要求有工作邀请,教授或研究人员需要雇主担保才能提交申请。
在 EB1-B 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必须就教授或研究人员拟满足的六项法规标准中的两项提供充分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获批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呈现方式:相关且组织良好的证据以及有说服力的论证,通常应能获得常规批准。过去 5 年,EB1-B 的批准率超过 90%。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EB1-B 申请必须包含证明符合资格条件的充分证据。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申请必须附有申请所拟满足的六项法规标准的证据,并附上每项标准的支持证据:
申请还应包括证明受益人拥有至少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以及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职位的证据。
可以。根据 USCIS 法规,三年经验要求可以通过教学与研究的组合来满足。
攻读高级学位期间所进行的教学或研究通常不予计算。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予计算:该外籍人士已取得该学位,并且要么对所教授的课程承担全部责任,要么为取得该学位所进行的研究在该学术领域内被公认为杰出。
教学和/或研究经验的证明必须以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形式提供,并须载明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头衔,以及对受益人实际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
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职位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此类职位可以是大学的教学或研究职位,也可以是私营雇主的可比研究职位,该雇主至少拥有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在该研究领域具有可证明的成就。
由于许多大学研究职位既非终身教职也非终身教职轨道,USCIS 规则允许在大学向受益人提供“永久性研究职位”时,该工作邀请符合第一优先类别。所谓“永久性”职位,是指期限不确定或无期限的职位,受雇者通常可预期持续受雇,除非存在正当的终止理由。
USCIS 认为,由于私营雇主通常不授予终身教职,本类别意义上的“可比”职位,是指其职位描述和职责与学术环境中的研究人员职位相当的职位,即按规则获得“永久性”职位的受雇者。
USCIS 明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不属于 EB1-B 意义上的雇主定义范围,除非该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雇主)承担,而非由受益人(外籍人士)承担。
由于本类别无需劳工证,工作邀请必须采用以下主体出具的信函形式:
在 1992 年 6 月的一份备忘录中,前 INS 表示,以下证据将使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的主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杰出研究人员和教授通常应拥有博士学位,但法规和条例均未要求博士学位。符合杰出教授资格的外籍人士也可以获得研究职位邀请,反之亦然。
可以。条例中所列的证据类型仅作为裁决者和申请人的指引;证据最终必须证明受益人是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杰出的研究人员或教授。仅就所列标准中的两项提供证据,本身并不保证获得批准,因为裁决者必须对证据进行权衡和评估。如果 USCIS 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分类,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
没有规定具体的发表数量下限;USCIS 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决定。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Kazarian 案中审理了 EB1-A 申请被拒一事。AAO 将 Kazarian 案解读为确立了分两部分的审查方法:第一部分——清点所提供的证据类型;第二部分——最终案情认定。2010 年 8 月的一份 USCIS 备忘录现要求对 EB1-A 杰出能力外籍人士、EB1-B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 EB-2 特殊能力外籍人士采用这一两步分析法。
可以,但必须针对所请求的每个签证类别分别提交 I-140 表格申请,并附所需费用和支持文件。不得在同一份 I-140 表格上勾选一个以上的类别。
I-140 表格可以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提交,但支持证据必须寄送至服务中心。
不需要,因为所有签证名额均无排期。
可以。申请人或 G-28 表格所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申请人或 G-28 表格所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撤回请求应包括:
法律未规定在先前申请被拒后提交新的 EB1-B 申请须等待的期间。被拒的申请并不妨碍日后在任何类别下再次提交申请。不过,除非情况已有改善,否则重新提交类似的申请并不可取,因为获批的可能性不大。
可使用以下提示整理证据:
推荐信(也称证明信)由该外籍人士所在领域的专家,或相关领域、支持领域的其他权威人士撰写。此类信函在基于就业的移民福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由于裁决官员很少是某一学术领域的专家,他们必须依赖所提交的客观证据来判断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杰出)。推荐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证据。
USCIS 认为,具有国际认可的人应当能够提供大量未经索取、反映该声誉的材料。因此,来自独立外部来源的信函更具分量,因为它们能证明该外籍人士的成就。如果一个人的贡献未在其现任和前任熟人之外得到广泛赞誉,就无法认定其具有持续的国际认可。因此,对于来自个人直接同事圈、用以支持“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的信函,政府赋予的权重较低。
除了是您所在领域的专家之外,撰写信函的人还应足够了解您的研究和贡献,以便具体论述。因此,您所在领域的知名人士比熟人更合适,但理想的撰写人是熟悉您工作的专家。由您现任或未来雇主出具的信函也是合适的。
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USCIS 未规定具体数量。EB-1 案件通常应包括三至七封推荐信。
推荐信不易起草,但有力的信函能显著提高获批机会。在您委托本所后,本所将协助您逐步取得这些信函:
如果受益人在 I-140 审理期间更换雇主,则必须提交新的申请。
EB1-B 与 NIW 的要求不同,两类申请的准备工作也有显著差异。寻求 NIW 分类的外籍人士可以自行申请,而 EB1-B 申请人需要雇主担保。不过,一旦 I-140 获得批准,对于后续的 I-485 申请而言,这两种分类大致相同。
您可以同时提交 EB1-B 申请和 NIW 申请。有些申请人同时提交 EB-1 和 NIW 两份 I-140 申请;法律并不禁止多重提交。事实上,多重提交会增加您的机会。
与杰出能力类别不同,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别要求有工作邀请。因此,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不能自行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为其担保。
即使增加了工作邀请的要求,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标准仍低于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后者必须证明获得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或提供十项指定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而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只需满足上述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以证明其在本学术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杰出地位。
外籍人士也可能发现本类别更容易符合资格,因为他们可以使用作为学生期间获得的经验。即使三年合格经验是在攻读博士或教学项目期间取得的,只要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对所教授的课程拥有完全控制权,仍可符合资格。杰出研究人员还可以将其作为教育一部分所进行的研究计入,前提是能够证明该研究“杰出”。
可以。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有已发表文章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B 申请的批准,但在许多情况下,发表成果会提高获批可能性。发表成果有助于证明受益人对该学术领域的原创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申请人也可以用以证明符合法律所列其他标准的证据支持案件。
即使没有所在领域的奖项,您仍可申请 EB1-B。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有奖项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 申请的批准,不过奖项往往有助于满足法律所列标准之一。申请人也可以用符合其他标准的证据支持案件。
可以。您可以现在申请 EB1-B,稍后再取得 J-1 豁免。即使 I-140 已获批准,您仍受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的约束,并且必须在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取得 J-1 豁免。
无需在提交 I-140 申请之前取得 J-1 豁免。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禁止从 J-1 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但并不禁止提交 I-140。您可以同时准备 I-140 和 J-1 豁免。如果 I-140 在豁免获批之前获得批准,您必须等待豁免获批后才能提交 I-485 表格申请调整身份。
目前的 I-140 申请费为 $715。
此外还适用庇护项目费:全额为 $600。全职雇员不超过 25 人的小实体申请雇主缴纳 $300,非营利申请雇主缴纳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