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常见问题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申请必须满足三项要求:

  1. 该外籍人士必须在特定学术领域获得国际公认的杰出地位。
  2. 受益人必须在该学术领域拥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
  3. 受益人必须获得大学的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tenure-track)教学或研究职位邀请,或获得私营雇主的可比研究职位邀请,该雇主至少雇用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在该研究领域具有可证明的成就。

由雇主向 USCIS 提交该优先类别申请,该外籍人士为受益人。

所有 EB-1 申请均通过 I-140 表格提交。

任何 EB-1 类别在提交 I-140 之前均无需劳工证。

需要。本类别要求有工作邀请,教授或研究人员需要雇主担保才能提交申请。

  1. 无需劳工证。
  2. 所有签证名额均无排期,因此本类别获得绿卡的速度远快于其他类别。

在 EB1-B 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必须就教授或研究人员拟满足的六项法规标准中的两项提供充分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获批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呈现方式:相关且组织良好的证据以及有说服力的论证,通常应能获得常规批准。过去 5 年,EB1-B 的批准率超过 90%。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 I-140 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1. 申请必须指明该外籍人士拟满足六项法规标准中的哪些标准,以及每项标准的支持证据。
  2.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该学术领域拥有至少三年教学和/或研究经验的证据。
  3. 申请人向受益人发出的实际工作邀请的副本。该信函或合同必须载明所提供职位的名称以及该职位的条款和条件。
  4. 就受益人自首次受雇以来所担任的每个职位,提供上文所述的文件。

EB1-B 申请必须包含证明符合资格条件的充分证据。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申请必须附有申请所拟满足的六项法规标准的证据,并附上每项标准的支持证据:

  1. 证明受益人因学术领域的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奖励的文件;
  2. 证明受益人属于学术领域协会成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
  3. 他人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的、关于受益人在该学术领域工作的材料,任何语言均可,但须翻译成英文;该文件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
  4. 证明受益人曾以个人身份或作为评审组成员,评判同一或相关学术领域他人工作的证据;
  5. 证明受益人对该学术领域作出原创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的证据;或
  6. 证明受益人在该学术领域具有国际发行量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著作或文章的证据。

申请还应包括证明受益人拥有至少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以及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职位的证据。

可以。根据 USCIS 法规,三年经验要求可以通过教学与研究的组合来满足。

攻读高级学位期间所进行的教学或研究通常不予计算。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予计算:该外籍人士已取得该学位,并且要么对所教授的课程承担全部责任,要么为取得该学位所进行的研究在该学术领域内被公认为杰出。

教学和/或研究经验的证明必须以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形式提供,并须载明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头衔,以及对受益人实际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

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职位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此类职位可以是大学的教学或研究职位,也可以是私营雇主的可比研究职位,该雇主至少拥有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在该研究领域具有可证明的成就。

由于许多大学研究职位既非终身教职也非终身教职轨道,USCIS 规则允许在大学向受益人提供“永久性研究职位”时,该工作邀请符合第一优先类别。所谓“永久性”职位,是指期限不确定或无期限的职位,受雇者通常可预期持续受雇,除非存在正当的终止理由。

USCIS 认为,由于私营雇主通常不授予终身教职,本类别意义上的“可比”职位,是指其职位描述和职责与学术环境中的研究人员职位相当的职位,即按规则获得“永久性”职位的受雇者。

USCIS 明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不属于 EB1-B 意义上的雇主定义范围,除非该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雇主)承担,而非由受益人(外籍人士)承担。

由于本类别无需劳工证,工作邀请必须采用以下主体出具的信函形式:

  1. 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向该教授或研究人员提供其学术领域的终身教职或终身教职轨道教学职位;
  2. 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向该教授或研究人员提供其学术领域的永久性研究职位;或
  3. 私营雇主的部门、分部或研究所,向该教授或研究人员提供其学术领域的永久性研究职位;该单位必须证明其至少雇用三名全职从事研究职位的人员,并在某一学术领域具有可证明的成就。

在 1992 年 6 月的一份备忘录中,前 INS 表示,以下证据将使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的主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1. 在学术研讨会上经同行评审的报告;
  2. 在学术期刊上经同行评审的文章;
  3. 其他学者就该外籍受益人所作领域贡献提供的证言;
  4. 引文索引中有若干条目将受益人的工作引用为权威;或
  5. 受益人担任同行评审学术期刊审稿人的服务经历。

杰出研究人员和教授通常应拥有博士学位,但法规和条例均未要求博士学位。符合杰出教授资格的外籍人士也可以获得研究职位邀请,反之亦然。

可以。条例中所列的证据类型仅作为裁决者和申请人的指引;证据最终必须证明受益人是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杰出的研究人员或教授。仅就所列标准中的两项提供证据,本身并不保证获得批准,因为裁决者必须对证据进行权衡和评估。如果 USCIS 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分类,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

没有规定具体的发表数量下限;USCIS 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决定。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Kazarian 案中审理了 EB1-A 申请被拒一事。AAO 将 Kazarian 案解读为确立了分两部分的审查方法:第一部分——清点所提供的证据类型;第二部分——最终案情认定。2010 年 8 月的一份 USCIS 备忘录现要求对 EB1-A 杰出能力外籍人士、EB1-B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 EB-2 特殊能力外籍人士采用这一两步分析法。

  1. 第一部分:裁决者按照 USCIS 规则的要求,确定申请是否包含符合所寻求移民分类标准的证据。
  2. 第二部分:裁决者将全部已提交证据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以决定该外籍人士是否达到本类别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在此阶段,裁决者权衡全部证据,并认定这些证据累积起来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 I-140 受益人符合该类别的一般定义。

可以,但必须针对所请求的每个签证类别分别提交 I-140 表格申请,并附所需费用和支持文件。不得在同一份 I-140 表格上勾选一个以上的类别。

I-140 表格可以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提交,但支持证据必须寄送至服务中心。

不需要,因为所有签证名额均无排期。

可以。申请人或 G-28 表格所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申请人或 G-28 表格所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撤回请求应包括:

  1. 说明 I-140 表格申请人希望撤回该申请的声明;
  2. I-140 表格申请的收件编号;
  3.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4. 外籍受益人的姓名;
  5. 外籍受益人的外侨登记号码(如已知);
  6. 申请人的签名,或 G-28 表格代理人的签名。

法律未规定在先前申请被拒后提交新的 EB1-B 申请须等待的期间。被拒的申请并不妨碍日后在任何类别下再次提交申请。不过,除非情况已有改善,否则重新提交类似的申请并不可取,因为获批的可能性不大。

可使用以下提示整理证据:

  1. 随申请一并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证据。如果未事先提供表格说明和条例所要求的证据,USCIS 可以不发出补件请求而直接拒绝 I-140 表格。
  2. 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 外文文件必须附英文译文一并提交。译者必须有能力翻译,并以书面形式证明“该译文真实、准确,已尽译者所能”。将英文译文与外文文件装订在一起会有所帮助。
  4. 在提供受益人出版物或对受益人工作的引用证据时,请在相关文章中突出显示受益人的姓名。无需提交受益人撰写的学位论文、论文或研究论文的全文,也无需提交引用该工作的作品全文。应包含标题页、引用受益人工作的部分,以及“引用文献”或参考书目。
  5. 在每个证物首页底部加标签并标注。对于有大量文件支持的申请,应附证物清单,说明每项证物所证明的资格标准;对用于一项以上标准的任何证物加以标明。

推荐信(也称证明信)由该外籍人士所在领域的专家,或相关领域、支持领域的其他权威人士撰写。此类信函在基于就业的移民福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由于裁决官员很少是某一学术领域的专家,他们必须依赖所提交的客观证据来判断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杰出)。推荐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证据。

USCIS 认为,具有国际认可的人应当能够提供大量未经索取、反映该声誉的材料。因此,来自独立外部来源的信函更具分量,因为它们能证明该外籍人士的成就。如果一个人的贡献未在其现任和前任熟人之外得到广泛赞誉,就无法认定其具有持续的国际认可。因此,对于来自个人直接同事圈、用以支持“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的信函,政府赋予的权重较低。

除了是您所在领域的专家之外,撰写信函的人还应足够了解您的研究和贡献,以便具体论述。因此,您所在领域的知名人士比熟人更合适,但理想的撰写人是熟悉您工作的专家。由您现任或未来雇主出具的信函也是合适的。

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推荐人的资历:推荐信应对撰写人加以介绍。如果撰写人对外籍人士的成就或研究作出评论,信中应包含说明该人具备评判申请人工作资历的陈述。
  2. 专家的有益证言:专家对您成就的证言对您的申请至关重要,但这些证言必须支持您达到法定标准——即受益人具有国际认可——的论点。仅能显示受益人胜任能力、或未能将其与该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的证据,对案件没有帮助:此类证据分量很轻,甚至可能被用于拒绝申请。
  3. 实质性信息:一封好的信函应突出申请人独特的高水平专业能力。雇主或教授出具的信函应具体说明该外籍人士所负责的工作以及该职位的要求。雇主信函可以援引该职位,以表明能够胜任该职位的人很少,而该外籍人士是其中之一。相比之下,仅简要描述受益人的活动并称其知识渊博、却未提供具体信息说明这些贡献如何显著而持续地影响该领域的信函,是不够的。

USCIS 未规定具体数量。EB-1 案件通常应包括三至七封推荐信。

推荐信不易起草,但有力的信函能显著提高获批机会。在您委托本所后,本所将协助您逐步取得这些信函:

  1. 我们详细解释推荐信,并向您说明其用途、格式和内容。
  2. 我们与您讨论推荐信的潜在撰写人选。
  3. 您提供有关每位推荐人的权威性和专业能力、您与其关系,以及其工作与您工作关联的详细信息。
  4. 随后由本所律师和法律团队为您起草推荐信。
  5. 您将信函发送给推荐人审阅并签署。
  6. 在提交前,我们会审阅任何有实质性改动的信函,以确定推荐人是否须签署更新版本。

如果受益人在 I-140 审理期间更换雇主,则必须提交新的申请。

EB1-B 与 NIW 的要求不同,两类申请的准备工作也有显著差异。寻求 NIW 分类的外籍人士可以自行申请,而 EB1-B 申请人需要雇主担保。不过,一旦 I-140 获得批准,对于后续的 I-485 申请而言,这两种分类大致相同。

您可以同时提交 EB1-B 申请和 NIW 申请。有些申请人同时提交 EB-1 和 NIW 两份 I-140 申请;法律并不禁止多重提交。事实上,多重提交会增加您的机会。

与杰出能力类别不同,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别要求有工作邀请。因此,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不能自行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为其担保。

即使增加了工作邀请的要求,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标准仍低于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后者必须证明获得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或提供十项指定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而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只需满足上述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以证明其在本学术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杰出地位。

外籍人士也可能发现本类别更容易符合资格,因为他们可以使用作为学生期间获得的经验。即使三年合格经验是在攻读博士或教学项目期间取得的,只要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对所教授的课程拥有完全控制权,仍可符合资格。杰出研究人员还可以将其作为教育一部分所进行的研究计入,前提是能够证明该研究“杰出”。

可以。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有已发表文章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B 申请的批准,但在许多情况下,发表成果会提高获批可能性。发表成果有助于证明受益人对该学术领域的原创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以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申请人也可以用以证明符合法律所列其他标准的证据支持案件。

即使没有所在领域的奖项,您仍可申请 EB1-B。没有任何规则要求必须有奖项才能申请或获得 EB-1 申请的批准,不过奖项往往有助于满足法律所列标准之一。申请人也可以用符合其他标准的证据支持案件。

可以。您可以现在申请 EB1-B,稍后再取得 J-1 豁免。即使 I-140 已获批准,您仍受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的约束,并且必须在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取得 J-1 豁免。

无需在提交 I-140 申请之前取得 J-1 豁免。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禁止从 J-1 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但并不禁止提交 I-140。您可以同时准备 I-140 和 J-1 豁免。如果 I-140 在豁免获批之前获得批准,您必须等待豁免获批后才能提交 I-485 表格申请调整身份。

目前的 I-140 申请费为 $715。

此外还适用庇护项目费:全额为 $600。全职雇员不超过 25 人的小实体申请雇主缴纳 $300,非营利申请雇主缴纳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