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快速概览

EB1-C 简介

刘念庆律师事务所(Liu & Associates, P.C.)专注于 EB1 类移民申请。优先工作者第三类涵盖由同一公司在海外聘用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该类占用年度签证配额的最大份额。要符合该优先类别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资格,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受雇于同一跨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即美国雇主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实体在美国聘用。申请人还必须寻求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提供服务。

无需劳工证

作为优先工作者的子类别,国际高管和经理无需劳工证。

不允许自行申请

根据 USCIS 规定,必须由美国雇主为调任的经理或高管递交申请。申请必须附有美国雇主的声明,确认所有相关要求,并说明该外国高管/经理将在美国履行的工作职责、在海外履行的职责以及在海外受雇的期间。

所需证据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的申请必须包括由呈请美国雇主的授权官员出具的声明,列明该外国高管/经理为海外公司工作的期间、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美国公司开展业务的期间。

EB1-C 申请中需要包含的所需证据

适当的补充证据

在适当情况下,主任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证据,以评估管理或高管能力。

EB1-C 申请中适当的补充证据

对美国呈请公司的要求

USCIS 规定要求,拟议的美国雇主必须是该外国高管/经理在海外受雇的商行、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同一雇主,或是该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对于呈请公司的规模或其营业总额,没有具体要求。但 USCIS 法规确实要求该雇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开展业务(其中之一为美国),可以直接开展,也可以通过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开展,并且在移民签证申请递交前已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一年。

EB1-C 申请规则中“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

如果海外公司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会怎样?

法规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的合格关系在 EB1-C 申请递交前已存在一年;法规只要求美国实体已开展业务至少一年。因此,被外国公司收购的美国实体可以立即为一名在海外以合格身份工作了所需期间的高管或经理递交第一优先类别申请。

“经理”的资格

要符合经理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若干要求。一线主管通常不属于法定的经理定义,除非其监督专业人士。人员配置水平应依据企业的合理需要及其发展阶段来判断。

法律将经理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1. 管理一家公司、部门、分部或职能。
  2. 监督并管控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或管理重要职能。
  3. 有权就招聘和解雇作出决定,或在高级层面履行职责,或
  4. 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高管”的资格

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即符合高管资格:

  1. 必须管理一个组织、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或一项职能
  2. 有权确立目标和政策
  3. 拥有广泛的自主权和裁量决策权,或
  4. 仅接受来自上级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

该定义还涵盖履行生产组织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需任务的高管,前提是该高管同时也是专业人士,例如工程师或建筑师。

三年中工作满一年的要求

关于海外受雇时长,USCIS 允许外籍人士在过去三年中为海外雇主工作满一年,且法规并不排除将三年期间内的受雇时间累计计算以满足一年要求。

EB-5(外国投资者)的替代选择

EB1-C 允许企业所有者移民美国,前提是其在其他方面符合实质性资格要求。如果拟受雇人员同时拥有聘用企业,USCIS 将严格审查该申请。该类别是 EB-5 签证的重要替代选择:经妥善规划,合格投资者无需向新企业投入大笔资金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