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常见问题

EB1-C 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中的一个类别,适用于由同一公司派遣在境外任职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该类别人士使用的年度签证配额多于任何其他类别。要作为该优先类别下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取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由同一跨国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美国雇主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雇用至少一年,而该实体在美国雇用申请人。申请人还须有意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

要作为该优先类别下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取得资格,外籍受益人必须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由同一跨国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美国雇主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雇用至少一年,而该实体在美国雇用外籍受益人。外籍受益人还须有意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

根据 USCIS 的规定,美国雇主必须为调任的经理或高管提交申请。申请中必须包含美国雇主出具的声明,确认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外籍受益人将在美国履行的工作职责、在境外履行的职责以及在境外受雇的期间。

EB-1 类别下的所有申请均须使用 I-140 表格提交。

EB-1 的任何类别在提交 I-140 之前均不需要劳工证。

是的。EB1-C 申请需要工作邀请。

  1. 无需劳工证。
  2. 所有签证均无排期,因此该类别取得绿卡的速度远快于其他类别。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申请必须包含申请美国雇主的授权官员出具的声明,表明以下事项:

  1. 如果外籍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则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境外由某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或该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至少一年;或
  2. 如果外籍受益人已在美国为同一雇主工作,或为曾在境外雇用受益人的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则受益人须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之前的三年内,由该实体在境外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至少一年;
  3. 拟雇用的美国雇主与在境外雇用外籍受益人的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为同一雇主,或为该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且
  4. 拟雇用的美国雇主必须已经营业务至少一年。

以下证据适合用于证明管理或高管身份:

  1. 外籍受益人监督职责的说明:一线主管并不因其承担监督职责而当然具有管理身份,除非其所监督的雇员为专业人员。某一职位是否属于“一线”监督职位,取决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并须逐案证明。因此,申请人应提交有关企业组织结构的证据,并说明外籍受益人的监督职责。但是,如果管理层雇用具有学士或更高学位的雇员,一线主管可被视为具有管理身份。
  2. 人员配置水平与公司发展情况的说明:在人员配置水平成为判断某人是否具有管理或高管身份的因素之一时,必须将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合理需要与其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相权衡。个人并不因其监督、指挥或曾经监督、指挥的雇员人数而当然具有管理或高管身份。
  3. 工作邀请的文件证明:尽管该类别不要求劳工证,拟雇用的美国雇主仍须以声明形式提供工作邀请,表明外籍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该信函必须清楚说明外籍受益人将履行的职责。

USCIS 规定要求,拟雇用的美国雇主须与在境外雇用外籍受益人的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为同一雇主,或为该实体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对于申请公司的规模或其营业总额,没有具体的专门要求。但 USCIS 法规确实要求该雇主在两国或更多国家(其中一国为美国)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子公司经营业务。该公司还必须在提交移民签证申请之前已在美国经营业务至少一年。

USCIS 规定为判断雇主是否符合第一优先类别而对“关联公司”作出定义。“关联公司”指

  1. 两家子公司之一,且两家子公司均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并控制;
  2. 两个法律实体之一,且两个实体均由同一群体中的个人拥有并控制,其中每个人在各实体中拥有并控制的份额或比例大致相同;或
  3. 国际会计事务所。

“子公司”指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权益的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1. 该实体一半以上的权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
  2. 对等合资企业 50% 的权益,并拥有对该实体的同等控制权和否决权;或
  3. 该实体不足一半的权益,但事实上对其拥有控制权。

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在提交 EB1-C 申请之前,美国实体与境外实体之间必须已存在一年的合格关系。法规仅要求美国实体已经营业务至少一年。因此,由外国公司收购的美国实体可以立即为曾在境外实体以合格身份工作满规定期间的经理或高管提交第一优先类别申请。

要作为经理取得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若干要求。一线主管一般不属于法定的经理定义范围,除非其所监督的雇员为专业人员。人员配置水平必须结合企业的合理需要及其发展阶段加以评估。

根据法定定义,经理必须:

  1. 管理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或职能。
  2. 监督并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或管理核心职能。
  3. 就雇用和解雇作出人事决定,或在高层级履职,或
  4. 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外籍人士满足以下要求即具备高管资格:

  1. 该人必须管理一个组织、主要组成部分或某项职能。
  2. 该人有权设定目标和政策。
  3. 该人拥有广泛的自主权和裁量决策权;或
  4. 该人仅接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监督。

该定义亦涵盖履行生产组织产品或提供服务所需任务的高管,前提是该高管同时为专业人员,例如工程师或建筑师。

关于境外受雇的时长,政府允许外籍人士在过去三年中为境外雇主工作满一年,且法规并不排除将该三年期间内的受雇时间累计计算以满足一年要求。如果外籍受益人已在美国,例如持 L1 身份,USCIS 关于优先工作者的规定允许受益人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境外受雇至少一年的情况下,以第一优先类别取得资格。

在 EB1-C 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必须就雇主以及外籍人士的职位和职责提供充分证据。对于合格的受益人,获准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呈现方式。如果证据具有相关性且呈现得当、论证具有说服力,批准通常应属常规。

EB1-C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 I-140 申请应包含以下文件:

  1. 提交证据和说明信,载明境外雇主的名称、所提供的美国职位、在境外担任的职位、受雇年限以及受益人调任美国的日期。说明所主张的境外雇主与美国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
  2. 提交证据证明美国雇主在提交申请之前已经营业务至少一年。

目前的 I-140 申请费为 $715。

此外还须缴纳庇护项目费,全额为 $600。对于全职雇员不超过 25 人的小型实体申请雇主,该费用降至 $300。对于非营利申请雇主,该费用降至 $0。

如果 I-140 获得批准,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为派生受益人。

是的。但所请求的每一签证类别均须单独提交 I-140 表格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和提交支持文件。申请人不应在同一份 I-140 表格上勾选多个类别。

I-140 表格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提交,但支持性证据必须寄送至服务中心。申请人以电子方式提交 I-140 表格时,USCIS 会自动将其转至相应的服务中心,申请人会收到载明转送地点的收据。此后的所有通信,包括支持文件,均须寄送至电子提交收据上载明的接收地点。

不需要,因为所有签证均无排期。

可以。申请人或 G-28 表格代表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

申请人或 G-28 表格代表可以向 USCIS 致函,请求撤回 I-140 申请。撤回请求应包含:

  1. 表明 I-140 表格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的声明;
  2. I-140 表格申请收据号码;
  3.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4. 外籍受益人的姓名;
  5. 外籍受益人的外国人登记号码(如已知);
  6. 申请人的签名或 G-28 表格代表的签名。

法律未对在先申请被拒后再次提交 EB1-C 申请设定等待期。被拒的申请并不妨碍申请人在此后以任何类别再次提交。但是,除非外籍受益人的情况已有改善,否则仅重新提交类似申请并不可取。

整理证据时请遵循以下提示:

  1. 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和证据。如果未在初次提交时提供说明和法规所要求的证据,USCIS 可能在不发出补件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拒绝 I-140 表格申请。
  2. 提交文件复印件时,请确保复印件清晰可辨。
  3. 每份外文文件均须附相应的英文译文。具备翻译能力的译员必须予以证明,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译文真实、准确,且已达到译员能力所及的最佳水平”。将英文译文与外文文件装订在一起会有所帮助。
  4. 对于以大量文件支持的申请,应在每份证据附件的首页底部加注标签和编号,并提供附件清单,列明每份附件用以证明的资格标准。在清单中注明用于满足一项以上资格标准的附件。

不可以。外籍人士在 I-140 审理期间更换雇主,须重新提交 I-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