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 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O-3 签证则涵盖其家属,即配偶和子女。
A. 员工无需参加签证抽签。
与受配额限制的 H1B 不同,O-1 申请不受抽签限制,即使是私营公司也是如此。
B. O1 没有工资要求。
与适用标准工资要求的 H1B 不同,O1 不受此类要求约束。但所提供的薪酬仍须与符合 O1 水准的职位相称。
C. O-1 始终可以申请 Premium Processing。
审查标准因专业领域而异。“杰出性”的检验对商业人士、科学家和教育工作者最为严格,对艺术领域则较为宽松。就科学、教育或商业领域的专长而言,杰出能力是指持续获得国内或国际赞誉,并已跻身该领域顶尖之列,这与 EB1-A 移民签证标准颇为相似。对于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 O-1 外国人,规则要求达到“卓著”。“卓著”是指在艺术领域的成就所体现的技能与认可水平显著高于一般水平,从而使其被描述为该领域中杰出、领先或知名的人物。电视或电影申请人面临不同的标准:具有杰出成就的记录。每位 O-1 申请人都必须前往其获得该赞誉的领域工作。
此类外国国民必须持续获得国内或国际赞誉,并在该领域有详尽的记录加以证明,且必须前往美国继续从事其获得该赞誉的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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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是指这样一种专业水平:表明该个人属于已跻身其领域最顶尖之列的那一小部分人。
国内或国际赞誉可以通过一项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如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来证明,也可以通过下列证据中的至少三项来证明:
提交后,I-129 申请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TSC)审理。当前的 O-1 I-129 审理时间可在 USCIS 网站此处查询。O-1 申请还可以请求 Premium Processing,从而将 I-129 的初始审理时间缩短至 15 个日历日。
不是。O-1 并非像 H1B 或 L-1 那样的双重意图签证。O-1 受益人不面临外国居留要求,而已获批准的永久劳工证或提交移民优先申请,均不构成拒绝 O 身份的理由。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在此指出:“该外国人可以合法地以 O-1 或 O-3 非移民身份临时来美,并在其获准停留期结束时自愿离境,同时合法地寻求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因此,仅提交 I-140 或 I-485 本身不应妨碍某人获得 O1 签证。但在提交 I-485 之后,申请人在获得 AP(Advance Parole,提前离境许可)之前,不应以 O-1 身份进行国际旅行;AP 须随 I-485 提交 I-131 申请获得。
处于 O 类别的外国人不能代表自己提出申请。只有美国雇主或代理人可以提交,且申请须递交至对该 O-1 外国人工作地点有管辖权的 USCIS 服务中心。为多个雇主工作的外国人需要每个雇主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提交一份申请,除非申请由“既定代理人”提交。代理人经外国雇主授权提交 I-129 申请并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申请人必须提交I-129 表及支持材料。O1 申请不得在需要该外国国民提供服务之日前六个月以上提交。支持材料必须包括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任何书面合同的副本,或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口头协议条款的摘要;对活动或事项的说明;所申请的时间段;以及受益人将进行表演的活动行程安排副本。
初次 O-1 可获批完成该活动或事项所需的时间,最长三年;为继续或完成同一活动而提出的延期,通常以每次最长一年为增量批准。
针对新的活动或事项的申请,可以请求最长三年的新的有效期。如果每份申请本身均符合条件,O-1 身份的总时间没有固定的法定上限。
可以。O1 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可以 O-3 身份入境。家属必须证明家庭关系,可以就读学校或大学,但不得工作。
我们提供提交 O 申请所需的一切:
USCIS 申请费为 530 美元(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和全职员工不超过 25 人的小型雇主);其他所有雇主须缴纳 1,055 美元。
此外还须缴纳庇护项目费:非营利雇主为 0 美元,全职员工不超过 25 人的小型雇主为 300 美元,其他所有雇主为 600 美元。
Premium Processing 目前的 USCIS 费用为 2,965 美元。
不可以。处于 O 类别的外国人仅可入境在特定、已明确的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而不得在公开市场上自由接活。活动可以是科学项目、会议、大会、系列讲座、巡演、展览、商业项目、学年或演出邀约。
不可以。以 O-1 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只能从事与已明确活动相关的工作;如需增加未列明的活动,必须提交修正申请。有一项例外适用于承担额外演出或活动邀约、且该邀约需要 O-1 水准外国人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此时无需提交修正申请。
咨询意见的证据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雇主必须咨询该外国人能力领域内适当的同行团体、劳工组织或管理组织。咨询通常采取由相关领域具有专长的咨询机构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形式。如果申请人证明不存在适当的咨询机构,则无需提供咨询意见。
如果 O1 雇佣因裁员或辞职而提前结束,受益人应获得最长 60 天的宽限期,或至 I-94 到期日为止,以较短者为准。在此期间,受益人不得工作,并且除非正在办理身份转换,否则应做好离开美国的准备。
申请人应将提前终止情况报告 USCIS。如果雇佣终止的原因并非自愿辞职,申请人必须承担将受益人运送至其入境美国前最后居住地所需的合理费用。
一般而言,当雇佣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例如新的工作地点、由全职转为兼职,或工作职责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提交修正申请。
一般而言不需要。
可以。如果 212(e) 条仍适用于您,您可以在 I-129 获批后通过美国领事馆的“领事程序”获得 O1。
如果您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为 O1,您的身份将在 I-129 批准通知书上打印的“生效日期”起成为 O1。通过领事程序,您必须在申请获批后预约并完成美国驻外领事馆的面谈,取得 O1 签证,并持该签证入境美国以激活 O1 身份。领事馆可能适用行政审理;如果您的案件在面谈后进入行政审理,签证的签发将会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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