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申请职业移民绿卡:EB-1A 与 EB-2 NIW

许多潜在客户询问,能否在居住于美国境外时申请职业移民绿卡。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已帮助超过 1,500 名美国境外客户通过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和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得绿卡。

最适合美国境外人士的类别——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与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

几乎所有职业移民类别都要求由美国雇主提供担保并提交申请。有两项例外: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和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在这两类中,外籍人士均可自行申请职业移民绿卡,无需美国雇主作为呈请人。两类均不要求工作邀请,因此居住在美国境外的人士无需获得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也可通过其中任一类别获得绿卡。

A.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

EB-1A 适用于杰出能力外籍人士。“杰出能力”一词仅涵盖“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03(b)(1)(A) 条,具备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可在下列情况下获得移民签证:

  1.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此能力经持续性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加以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
  2. 该外籍人士有意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3.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首先,呈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具有持续性的声誉与认可。否则,呈请人必须提交文件材料,以满足此处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在满足上述证据要求后,USCIS 官员会在最终案情裁量(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中权衡全部记录:该记录是否显示出持续性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并是否将该个人置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参见Kazarian 诉 USCIS 案,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 年)。

B.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呈请人必须首先符合所依据的 EB-2 类别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

我们的多数客户通过持有高级学位来满足 EB-2 要求,具体有两种证明方式。第一种:高于学士水平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如外国学位与美国该水平以上的学位等同,亦可。第二种:在无高级学位的情况下,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并具备至少五年学士后逐步积累的专业工作经验。USCIS 将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视为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

如两种途径均不适用,该外籍人士可转而证明其在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该行业通常水平的特殊才能。

由于 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要求由美国雇主寻求该个人的服务,因此还必须另行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成文法与法规均未对“国家利益”作出定义,但 USCIS 在先例裁决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AAO,2016 年)中确立了审理此类申请的框架。

根据Dhanasar案,一旦呈请人确立 EB-2 类别的资格,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其裁量范围内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呈请人证明:

  1. 该外籍人士拟从事的事业同时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2. 该外籍人士具备良好条件推动该拟从事事业向前发展;以及
  3. 综合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工证要求将使美国受益。

有关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的信息,请参见此处。

在美国境外提交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或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程序步骤

如您身在美国境外并希望获得职业移民绿卡,该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提交 I-140 申请,以按 EB-1A 或 EB-2 NIW 等类别确立资格。如您是主申请人,仅由您提交 I-140;您的随行家属无需另行提交。

如您的 I-140 获批时您身在美国境外,且您的优先日期为“当前”,您和您的随行家属可向美国境外的美国国务院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随后以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此即“移民签证程序”(IVP)。

“移民签证程序”(IVP)始于您的 I-140 获批且您的优先日期在每月《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的“提交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表中为“当前”之时(此处)。随后 USCIS 将您的 I-140 转交国家签证中心(NVC);如您的优先日期为“当前”或临近“当前”,NVC 将发送缴费账单。您准备支持性文件,NVC 对其进行审核,您则等待优先日期在“最终裁定日期”(Final Action Dates)表中变为“当前”,并等待当地领事馆安排您的面谈。

收到移民签证后,您必须在其有效期内进入美国,通常为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持该签证入境即成为合法永久居民,以您护照上的 I-551 印章为证。您的 I-551 外籍人士登记卡(通常称为绿卡)将在您入境后数周内寄至您移民签证申请上所填写的地址。

根据本所近期数据,“移民签证程序”(IVP)通常自 I-140 获批起约需 5 至 8 个月。更多信息请参见此链接。

或者,如您从美国境外提出申请,您可在程序进行期间以非移民签证入境,理想情况下应选择不禁止移民意图的签证,例如 H-1B/H-4、L-1/L-2 或 O-1/O-3。如您身在美国境内、优先日期为“当前”且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您也可以在第二步改为提交 I-485 申请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而无需完成“移民签证程序”(IVP)。请注意,I-485 的审理通常比“移民签证程序”(IVP)耗时更长(根据本所近期数据,约为 10 个月)。

我没有美国工作邀请。申请职业移民绿卡难道不需要工作邀请吗?

您无需美国工作邀请,前提是您申请的是可自行申请的类别,例如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或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只要您满足并有意持续满足该类别的各项要求,即可申请职业移民绿卡。如您就 EB-2 NIW 或 EB-1A 案件委托本所,我们将就有助于强化该案件的雇佣证据提供进一步建议。

如我从美国境外申请,USCIS 将如何评估我的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或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如您从美国境外申请职业移民绿卡,审理您 I-140 的官员将重点关注:您在获得移民签证并入境美国后继续从事本领域工作的计划。对 EB-2 NIW 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呈请人必须证明:(a) 拟在美国从事的未来事业,以及 (b) 该事业为何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就其拟在美国从事的未来工作准备一份详细的宣誓陈述,并连同有关美国潜在雇佣的支持性证据一并提交。

但请放心,尽管工作邀请可能对从美国境外提交的 EB-1A 或 EB-2 NIW 申请有所帮助, 但该等类别本身并不要求实际的工作邀请 。

仅因我从美国境外申请,我的获批机会就会更低吗?

不会。如您满足全部要求并提交案件所需的证据,您I-140 EB-1A 或 EB-2 NIW的获批机会不会因您从美国境外申请而降低。

就“移民签证程序”(IVP)与 I-485 而言,IVP 在技术上可能更为困难,因为提交 I-485 要求在美国境内具有有效的签证身份。任何持有效非移民签证在美的人士在获得该签证时均已通过背景调查和面谈,因此 I-485 申请人在入境前即已接受审查,而移民签证申请人则并非如此。即便如此,我们 IVP 客户的批准率并不低于 I-485 客户。

我的 I-140 获批后,我是否会获得可用于合法入境和工作许可的签证?

不会。已获批的 I-140 仅使您能够申请移民签证,以便前往美国并以永久居民身份获准入境。其本身并不赋予任何签证身份或工作许可,因此在完成移民签证程序(IVP)并取得移民签证之前,您无法入境。如需提前入境,您需要取得允许入境的非移民签证(理想情况下是不禁止移民意图的签证,例如 H-1B、L-1 或 O-1)。

请注意,如您在开始或完成 IVP 之前,持允许移民意图的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您也可以在美国境内提交 I-485,将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前提是您的优先日期为“当前”)。

如我已获批 I-140,在参加“移民签证程序”(IVP)面谈时,我是否必须已获得我曾申请职位之一的工作邀请?

不需要。USCIS 与 DOS(美国国务院)了解绿卡程序耗时较长,往往需要数年。他们也了解,鉴于对任何美国职位的雇佣许可存在限制,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对国际申请人而言并非总是可行。因此,USCIS 并不要求您就已申请的任何职位(在准备 I-140 时申请或在 I-140 中载明的职位)持有工作邀请,尤其是因为从申请该职位到提交 I-140 以及进行 IVP 面谈之间可能经过数年。

关键在于,在提交 I-140 时,您真实有意从事该申请中所载明的任何职位——前提是该职位被提供,且情况允许您接受该职位并为该雇主开始工作。在 IVP 面谈时,您无需持有 I-140 阶段所列任何职位的工作邀请,但您应提供有关潜在雇佣的最新证据(例如近期的工作申请),以表明您仍有意在您的专业领域工作(这是 EB-1A 和 EB-2 NIW 的要求),且该工作将具有国家重要性并推进您在 I-140 申请中所述的拟从事事业(这是 EB-2 NIW 的要求)。

从开始办理 I-140 到安排 IVP 面谈期间,您无需持续申请美国职位。我们建议您:(a) 自提交 I-140 之前起至其获批期间,累积潜在雇佣的证据;然后 (b) 在预计 IVP 面谈前两三个月恢复申请职位并联系雇主,以便向面谈官员提供最新的工作申请和潜在雇佣证据。

我可否委托贵所同时处理我的 I-140 申请和“移民签证程序”(IVP)?

可以。本所既处理您依据 EB-1A 或 EB-2 NIW 提交的初始 I-140 申请,也处理您在获批后取得移民签证的 IVP 程序。

委托本所处理您的 IVP 包括以下服务:

就您的 IVP 与国家签证中心(NVC)沟通;协助缴纳 IVP 费用(目前为每人 345 美元);协助提交 DS-260;就 IV(移民签证)支持性文件的准备提供建议;审核、打印并向 NVC 提交该等文件;在 NVC 转交案件后与使馆/领事馆联系;协助缴纳 USCIS 移民费(目前为每人 235 美元,仅在 IV 签发后缴纳);以及就持 IV 入境后绿卡的签发与 USCIS 联系。我们无法陪同您参加美国领事馆的 IV 面谈;我们的律师费不包括 USCIS 或 DOS 费用以及文件制作费用(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我们亦无法保证 IV 获批,该决定由审理您 IVP 的官员作出,不过我们 IVP 客户的批准率通常较高。

如我不住在美国,我如何与贵所合作?

我们的多数客户遍布世界各地以及美国各地(包括本所未设办事处的州)。我们超过 95% 的案件以远程方式办理,因此无论您居住在何处,我们均可与您合作。案件准备与沟通主要通过我们的案件管理系统、电子邮件和电话预约进行。

我在提交 I-140 之后/我的 I-140 获批之后/我开始“移民签证程序”(IVP)之后收到了美国工作邀请,我可否接受该邀请并入境美国从事该工作?

可以。但您应考虑以下事项:

  1. 该职位须符合 EB-1A 或 NIW 类别的要求。如上所述,要符合 EB-1A 和 EB-2 NIW 两类的要求,您未来的职位必须仍属于您的专业领域(如您的 I-140 申请所示)。此外,对 EB-2 NIW 而言,该职位必须被认为具有国家重要性,且须有助于推进您 I-140 申请中所述的拟从事事业。
  2. 您能否入境,可能取决于您能够取得何种非移民签证以入境美国并从事该职位。

大体而言,美国签证分为两类:允许移民意图(有意移民并成为永久居民)的签证,以及仅允许非移民意图(有意临时入境,并在工作完成或签证到期时离境)的签证。

在提交 I-140 之后,最佳选择通常是 H-1B/H-4、O-1/O-3 或 L-1/L-2 等类别。H-1B/H-4 与 L-1/L-2 属双重意图签证(同时允许移民意图和非移民意图),而 O-1/O-3 并不严格禁止移民意图,因此两者都是在提交 I-140 或出现其他可能表明移民意图的证据之后入境美国的良好选择。

然而,如您是计划通过 IVP 完成整个绿卡程序的国际申请人,您也可以仅允许非移民意图的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例如 F-1/F-2、J-1/J-2 或 TN。提交 I-140 本身可能暗示一定的移民意图;如 USCIS 认定您已表现出移民意图,您的 F、J 或 TN 签证申请或您的入境可能会被拒绝。在实践中,提交 I-140 并计划通过 IVP 完成的申请人通常更有余地取得此类签证,并在国际旅行后持该等签证重新入境美国,因此,取决于 USCIS 的裁量以及担保项目或雇主,您可能能够取得该签证并为您的预期职位入境。如您收到工作邀请,请就该等签证选择咨询雇主。

此外,如您的优先日期并非“当前”,因而无法取得移民签证,USCIS 会认为,在您申请并持仅允许非移民意图的签证入境美国时,您无法落实其移民意图。这也应使持 F、J 或 TN 签证旅行和入境成为可行。

不过,如您确实希望在提交 I-140 之后入境美国从事某一雇佣职位,我们建议最稳妥的入境选择是 H-1B、O-1 或 L-1 签证。

我可否持旅游签证(B1/B2)前往美国?

可以,前提是您没有移民意图且仅打算短期旅行。但在提交 I-140 之后持 B1/B2 入境可能会被拒绝。请携带可证明短期目的的文件,例如回程机票、详细行程安排以及您本国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信。是否准予入境由边境官员决定,其可依裁量拒绝入境。

与其他仅允许非移民意图的签证(F、J、TN 等)一样,如您的优先日期并非“当前”,持 B1/B2 入境更为可行,因为官员会认识到您在美国境内无法落实您的移民意图(例如提交 I-485)。无论您的优先日期是否为“当前”,携带上述可证明短期目的的文件旅行始终最为稳妥。

我来自受旅行禁令/第 13780 号行政命令影响的国家。我在美国境外仍可获得职业移民绿卡吗?

如您是伊朗、叙利亚、也门、利比亚、索马里、乍得、朝鲜、委内瑞拉、尼日利亚、缅甸、厄立特里亚、吉尔吉斯斯坦、苏丹或坦桑尼亚的公民或国民,您仍可从美国境外提交 I-140,您的国籍和所在地均不应影响您的获批机会。

但入境暂停的规定确实会影响移民签证申请,因此,除非您符合该行政命令的例外或豁免条件,否则您可能无法完成“移民签证程序”(IVP)并取得移民签证。(如您来自委内瑞拉,您的资格未被暂停,但在签证获批前您将接受额外的安全检查。)

例外——可能适用于身在美国境外人士的行政命令例外情形:

  • 持非指定国家签发的护照旅行的双重国籍人士;
    • 如您持非指定国家(例如加拿大、英国等)的护照旅行,该等限制不适用于您。
  • 持外交签证及相关签证旅行的个人;或
    • 例如 NATO、C-2、G-1、G-2、G-3 或 G-4 签证。
  • 已获美国庇护的任何外籍人士;已获准入境美国的任何难民;或获准暂缓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提前离境许可(advance parole)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的任何个人。

豁免——如外籍人士证明下列事项,领事官员或边境官员可逐案给予豁免:

  • 拒绝入境将给该外籍人士造成不当困难;
  • 入境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以及
  • 入境符合国家利益。

在可用的少数例外和豁免类别中,本所已成功采用两种方式,使申请人符合旅行禁令的例外或豁免条件:

  • 持有总统公告指定国家以外国家的国籍。
  • 证明您于 2017 年 9 月 24 日(总统公告生效之日)持有效非移民签证身在美国。

您可以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理由符合例外或豁免条件,并以不同的资格因素申请绿卡,但您的移民签证申请可能因边境官员的裁量而被拒绝,且您很可能面临漫长的行政审理(根据我们自身客户的经验,有时长达 2 年或更久)。

请注意,该行政命令以国籍或公民身份为依据,而非宗教:它适用于来自也门的基督徒,但不适用于来自德国的穆斯林。

成功案例

  • 台湾资深电子工程师的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批
  • 中国主治医师的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获批
  • 伊朗结构工程助理医师的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批
  • 伊拉克分子生物学研究员的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批
  • 中国再生医学教授兼医师的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获批
  • 韩国生物工程专家的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批
  • 德国物理学教授的 EB-1A(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获批
  • 巴基斯坦博士候选人的 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获批